對應於商標權不同的無效情形,商標權無效的程序亦有所不同。
(壹)對於註冊商標有明顯瑕疵的商標權無效程序有兩種:
1、商標局可依職權主動撤銷該註冊商標;
2、其他單位或者個人可以請求商標評審委員會裁定撤銷該註冊商標。
(二)對於不當註冊的商標,商標所有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可自商標註冊之起五年內請求商標評審委員會裁定撤銷該註冊商標。對惡意註冊的,馳名商標所有人不受五年的時間限制。
(三)對於註冊商標爭議的,在先註冊商標權人可自被爭議商標核準註冊之日起五年內,向商標評審委員會申請裁定撤銷在後註冊的商標。
對核準註冊前已經提出異議並經裁定的商標,不得再以相同的事實和理由申請裁定撤銷這壹註冊商標。
商標評審委員會作出維持或者撤銷註冊商標的裁定後,應當書面通知有關當事人。當事人對商標評審委員會的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人民法院應當通知商標裁定程序的對方當事人作為第三人參加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