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中間商不知情賣了假貨可以不承擔賠償責任。有法律規定:銷售不知道是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能證明該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並說明提供者的,不承擔賠償責任。但是銷售商壹定要嚴格履行進貨查驗義務,索要供貨者的營業執照等各類材料,尤其是進貨票據和銷售記錄。這樣壹旦銷售的商品出現問題,經營者可以追根溯源,減輕或免除相關法律責任。如果忽視商品來源,無法證明商品的來源,後果往往只能由經營者自行承擔。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商標法》 第六十四條 註冊商標專用權人請求賠償,被控侵權人以註冊商標專用權人未使用註冊商標提出抗辯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註冊商標專用權人提供此前三年內實際使用該註冊商標的證據。註冊商標專用權人不能證明此前三年內實際使用過該註冊商標,也不能證明因侵權行為受到其他損失的,被控侵權人不承擔賠償責任。銷售不知道是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能證明該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並說明提供者的,不承擔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