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未經註冊商標所有人許可,在同壹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的行為。
2.銷售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根據《商標法》第五十六條第(三)項規定,銷售不知道是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能夠證明該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並向供貨方說明的,不承擔賠償責任。因此,這種形式的商標侵權需要銷售者的主觀認識。
3.偽造、擅自制造他人註冊商標標識或者銷售偽造、擅自制造的註冊商標標識的行為。需要註意的是,這種侵權是商標侵權,包括“制造”和“銷售”。
4、未經商標註冊人同意,變更其註冊商標並將變更商標的商品再次投放市場的。這種行為在理論上也被稱為“反向假冒”。
5.對他人註冊商標專用權造成其他損害的行為。
第二,根據《商標法實施條例》第五十條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標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1條,《商標法》第五十二條第(五)項規定的對他人註冊商標專用權造成其他損害的行為包括:
1,在同壹種或者類似商品上,使用與他人註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標誌作為商品名稱和裝潢,誤導公眾;
2.故意為侵犯他人註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提供倉儲、運輸、郵寄、隱匿等便利條件的;
3.將與他人註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作為企業名稱,或者在相同或者類似商品上突出顯示,容易誤導相關公眾;
4.將與他人註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註冊為域名,並通過該域名開展與商品交易相關的電子商務活動,容易誤導相關公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