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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冊商標

簡要說明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其生產、制造、加工、揀選或經銷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務需要取得商標專用權的,應當依法向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以下簡稱商標局)提出商標註冊申請。商標註冊用商品和服務國際分類***有45個類別,其中商品34個類別、服務11個類別。指定使用在商品上的商標為商品商標,指定使用在服務上的商標為服務商標。在商標註冊用商品和服務國際分類每壹個類別上每註冊壹個商標圖樣為壹件商標。

壹、辦理途徑

申請註冊商品商標或服務商標有兩條途徑:

(壹)委托國家認可的商標代理機構辦理。

(二)申請人直接到商標局的商標註冊大廳來辦理。

二、辦理步驟

(壹)委托商標代理機構辦理的,申請人可以自願選擇任何壹家國家認可的商標代理機構辦理。

(二)申請人直接到商標局的商標註冊大廳辦理的,申請人可以按照以下步驟辦理:商標註冊申請前查詢(非必須程序)→ 準備申請書件 → 在商標註冊大廳受理窗口提交申請書件 →在打碼窗口打收文條形碼→ 在交費窗口繳納商標註冊規費 →商標局發出《受理通知書》→商標註冊申請補正(非必須程序)

三、申請前的查詢(非必須程序)

目前壹件商標從申請到核準註冊大約需要2年以上時間。如果商標註冊申請被駁回,壹方面損失商標註冊費,另壹方面重新申請註冊商標還需要大約2年時間,而且再次申請能否被核準註冊仍然處於未知狀態。因此,申請人在申請註冊商標前最好進行商標查詢,了解在先權利情況,根據查詢結果作出判斷後再提交申請書。

四、商標註冊申請書件的準備

(壹)以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名義申請商標註冊的,應提交以下申請書件:

1、加蓋申請人公章的商標註冊申請書。

2、商標圖樣6張(申請書背面貼1張,交5張),要求圖樣清晰、規格為長和寬不小於5厘米並不大於10厘米。若指定顏色,貼著色圖樣1張,交著色圖樣5張,附黑白圖樣1張。

3、直接到商標註冊大廳辦理的,提交申請人的營業執照復印件,並出示營業執照副本原件;如不能出示營業執照副本原件,申請人的營業執照復印件須加蓋申請人印章。委托商標代理機構辦理的,提交申請人的營業執照復印件。

4、直接到商標註冊大廳辦理的,提交經辦人的身份證復印件;委托商標代理機構辦理的,提交商標代理委托書。

5、如申請註冊的商標是人物肖像,應附送經過公證的肖像權人同意將此肖像作為商標註冊的聲明文件。

(二)自然人申請商標註冊的,應提交以下申請書件:

1、申請人簽名的商標註冊申請書。

2、商標圖樣6張(申請書背面貼1張,交5張),要求圖樣清晰、規格為長和寬不小於5厘米並不大於10厘米。若指定顏色,貼著色圖樣壹張,交著色圖樣5張,附黑白圖樣1張。

3、直接到商標註冊大廳辦理的,提交申請人本人的身份證或護照的復印件,經辦人出示身份證或護照的原件,提交復印件;委托商標代理機構辦理的,提交商標代理委托書和申請人的身份證復印件。

4、如申請註冊的商標是人物肖像,應附送經過公證的肖像權人同意將此肖像作為商標註冊的聲明文件。

5.相關證件

見個人註冊的相關規定/shantm/blog/item/eba0662396b32c529822ed2e.html

註冊費用和時間

商標註冊需要按類申請,在壹類10個商品名稱或服務項目之內,每件商標註冊申請規費為1000元,10個以上(不含10個),每超過壹項,另加收100元。

委托商標代理機構辦理的,申請人應向商標代理機構繳納商標註冊規費和代理費,代理費壹般為800元左右,外國人將更貴壹些.

如需查詢可能還要支付查詢費用,也有免費的

時間大約需要2年以上時間

《商標法》中商標註冊的審查和核準的規定:

第二十七條 申請註冊的商標,凡符合本法有關規定的,由商標局初步審定,予以公告。

第二十八條 申請註冊的商標,凡不符合本法有關規定或者同他人在同壹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已經註冊的或者初步審定的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由商標局駁回申請,不予公告。

第三十條 對初步審定的商標,自公告之日起三個月內,任何人均可以提出異議。公告期滿無異議的,予以核準註冊,發給商標註冊證,並予公告。

第三十二條 對駁回申請、不予公告的商標,商標局應當書面通知商標註冊申請人。商標註冊申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向商標評審委員會申請復審,由商標評審委員會做出決定,並書面通知申請人。

當事人對商標評審委員會的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三十三條 對初步審定、予以公告的商標提出異議的,商標局應當聽取異議人和被異議人陳述事實和理由,經調查核實後,做出裁定。當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向商標評審委員會申請復審,由商標評審委員會做出裁定,並書面通知異議人和被異議人。

當事人對商標評審委員會的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人民法院應當通知商標復審程序的對方當事人作為第三人參加訴訟。

第三十四條 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對商標局做出的裁定不申請復審或者對商標評審委員會做出的裁定不向人民法院起訴的,裁定生效。

經裁定異議不能成立的,予以核準註冊,發給商標註冊證,並予公告;經裁定異議成立的,不予核準註冊。

經裁定異議不能成立而核準註冊的,商標註冊申請人取得商標專用權的時間自初審公告三個月期滿之日起計算。

註意事項

1.商標註冊申請被駁回的,如果對駁回決定不服,申請人可以自收到駁回通知之日起15日內向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申請復審。商標被駁回費用不退還。

2.申請註冊的商標被提出異議的,如果申請人對商標局的異議裁定不服,可以自收到異議裁定書之日起15日內向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申請復審。申請復審要交納評審費。

3.商標在提出申請之後但尚未核準註冊前仍為未註冊商標,仍須按未註冊商標使用。如果使用該商標侵犯他人商標專用權,不影響有關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對該行為的查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