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保證可以督促我國商標註冊人合法有效的使用商標,起到最大限度解決商標閑置,嚴重打擊惡意的商標註冊,為維護我國公平競爭秩序,我國《商標法》規定如下:
《商標法》第四十九條規定:“註冊商標成為其核定使用的商標的通過名稱或者沒有正當理由連續三年不使用妳給的,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可以向商標局申請撤銷該註冊商標。”
《商標法實施條例》第六十六條規定:“有商標法第四十九條規定的註冊商標無正當理由連續三年不使用情況,任何單位或者任何人可以向商標局申請撤銷該註冊商標,提交申請時應當說明有關情況。商標局受理後應當通知商標註冊人,限其自收到通知之日其2個月內提交該商標在撤銷申請提出前使用的證據材料或者說明不使用的正當理由;期滿未提供使用的證據材料或者證據材料無效並沒有正當理由的,由商標局撤銷其註冊商標。”
近年來,商標局受到撤銷註冊商標的申請逐年增加。從2015年的2.9萬件到2017年的5.7萬件。
但是,商標局表示。撤銷商標申請中也有惡意的情況發生。
其中,有未經調查的,就想撤銷壹個註冊商標。還有,因想打擊競爭對手,搶奪商標的提出撤銷商標的申請。
所以各大企業要註意,增強商標管理意識,重視商標的使用,也要時刻關註自己的商標動態,謹防被小人侵犯權益的事情發生。要留存好商標使用的證據,建議企業商標檔案工作制度。在企業變更公司地址時,也要及時到商標局辦理變更手續,以便可以及時接收到各種商標局所發出的信息。
浙江希望所有企業在商標問題上都可以避免商標被撤銷的事情,畢竟商標對於企業來說是壹個形象,代表著企業。也是壹種信譽,企業對消費者的誠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