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過500萬元至654.38+00萬元的部分,按0.7%繳納;超過654.38+00萬元至2000萬元的部分按0.6%繳納。超過2000萬元的部分按0.5%繳納。當事人應向人民法院交納的訴訟費用包括:案件受理費(包括壹審、二審和部分再審案件);申請費(包括申請財產保全、支付令、公告、破產申請等。);證人、鑒定人、翻譯人員、理算人員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日期出庭所發生的交通費、住宿費、生活費和誤工費。
人民法院的起訴程序如下:
(1)寫民事起訴狀;
(2)在立案庭正式提起訴訟。法院先行受理後,憑受理通知書到指定銀行繳納受理費。等待法院的通知;
(3)法院通知被告人出庭作證;
(4)法院發出傳票,通知雙方當事人開庭的時間和地點;
(五)聽證;
(6)法院判決。
法律依據:
訴訟費用繳納辦法
第二
當事人進行民事、行政訴訟,應當依照本辦法交納訴訟費用。"
訴訟費用繳納辦法
第十三條
案件受理費按照下列標準交納:
(壹)財產案件按照訴訟請求的金額或者價款分期累計支付;
1.不超過1萬元的,每件繳納50元;
2 .超過1萬元至1萬元的,按
繳納2.5%;
3.超過654.38+萬元至20萬元的部分,按2%繳納;
4 .超過20萬元至50萬元的,按
1.5%已付;
5.超過50萬元至654.38+0萬元的部分,按照654.38+0%支付;
6.超過654.38+0萬元至200萬元的部分,按0.9%繳納;
7 .超過200萬元至500萬元的部分,按0.8%繳納;
8.超過500萬元至654.38+00萬元的部分,按0.7%繳納;
9.超過654.38+00萬元至2000萬元的部分,按0.6%繳納;
10.超過2000萬元的部分,支付0.5%。
(2)非財產案件按以下標準支付:
1.離婚案件每件50元至300元不等。涉及財產分割,財產總額不超過20萬元的,無需另行支付;超過20萬元的部分按0.5%繳納。
2.侵犯姓名權、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等人格權的案件,每案500元繳納100元。涉及損害賠償且賠償金額不超過5萬元的,不再追加賠付;超過5萬元至654.38+萬元的部分,按照654.38+0%支付;超過65438+萬元的部分按0.5%繳納。
3.每起對方非財產案件支付50元至100元。
(3)知識產權民事案件,無爭議金額或價格的,每件支付500元至1,000元;有爭議的金額或者價款,按照財產案件的標準支付。
(4)每起勞動爭議案件支付10元。
(5)行政案件按以下標準支付:
1.商標、專利、海事行政案件每件100元;
2.其他行政案件每件50元。
(六)當事人對案件管轄權提出異議,異議不成立的,每件交納50元至100元。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當地實際情況,在本條第(二)、(三)、(六)項規定的範圍內,制定具體支付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