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銷(exclusive sales)是國際貿易中習慣采用的方式之壹。在我國出 口業務中,根據某些商品的特點和擴大出口的需要,在適當的市場上,選 擇適當客戶,也可采用包銷方式。
包銷(exclusive sales)指出口人(委托人)通過協議把某壹種商品或 某壹類商品在某壹個地區和期限內的經營權給予國外某個客戶或公司的貿 易做法。盡管包銷也是售定,但包銷同通常的單邊逐筆出口不同。它除了 當事人雙方簽有買賣合同外,還須在事先簽有包銷協議。 采用包銷方式,買賣雙方的權利與義務是同包銷協議所確定的。兩者簽訂 的買賣合同也必須符合包銷協議的規定。包銷協議包括下列主要內容:
壹、包銷協議的名稱、簽約日期與地點。
二、包銷協議的前文
通常在前文條款中,明確包銷商---委托人之間的關系是本人與本人的關 系(principal to principal) 即買賣關系。
三、包銷商品的範圍
委托人(出口人)經營商品種類繁多,即使是同壹類或同壹種商品,其中 也有不同的牌號與規格。因此,在包銷協議中,雙方當事人必須約定包銷 商品的範圍。
四、包銷地區
包銷地區是指包銷商行使銷售的地理範圍。
通常有下列約定方法:
1、確定壹個國家或幾個國家;
2、確定壹個國家中幾個城市;
3、確定壹個城市等。
確定包銷地區的大小,應要考慮下列因素:
1、包銷的規模及能力;
2、包銷商所能控制的銷售網絡;
3、包銷商品的性質及種類;
4、市場的差異程度;
5、包銷地區的地形位置等。
五、包銷期限
包銷期限可以長也可以短。在我國的出口業務中,往往在簽訂包銷協議時 明確規定期限,通常為壹年。其他國家市場的習慣做法,在包銷協議中不 規定期限,只是規定中止條款或續約條款等。
六、專營權
專營權是指包銷商行使專賣和專買的權利,這是包銷協議的重要內容。專 營權包括專賣和專買權。前者是委托人(出口人)將指的商品在規定的地 區和期限內給予包銷商獨家銷售的權利。出口人負有不向該區域內的客戶 直接售貨的義務。後者是包銷商承擔向出口人購買項商品,而不得向第三 者購買的義務。
七、包銷數量或金額
包銷協議中除規定上述內容外,還應規定數量或金額。此項數量與金額對 協議雙方均有同等的約束力。有時在協議中規定數量與金額,則包銷商必 須承擔向出口人購買規定數量和金額的義務,出口人必須承擔向包銷商出 口上述數量和金額的責任。
八、作價辦法
包銷商品的作價辦法,有不同做法。其中壹種做法是在規定的期限內,壹 次作價。即無論協議內包銷商品價格上漲、下落與否,以協議規定價格為 準。另壹種做法是在規定的包銷期限內分批作價。由於國際商品市場的價 格變化多端,因此采用分批作價較為普遍。
九、廣告、宣傳、市場報導和商標保護
包銷協議的當事雙方是買賣關系,因此委托人(出口人)不實際涉足包銷 地區的銷售業務,但他十分關心開拓海外市場。為宣傳其產品所用的商 標,委托人常要求包銷商負責為他的商品刊登壹定的廣告。例如,有些包 銷協議規定:“買方負責和出資在其包銷地區為賣方的?機器設備舉辦 展覽,招攬訂單,在當地報刊上登載廣告。”有些協議規定:包銷商應這 期訪問有希望達成交易的客戶或賣方要求包銷盡量提供市場報導等。
代理
代理是指代理人(agent)按照本人(principal)的授權 (Authorigation)代本人同第三者訂立合同或作其他法律行為。由此而 產生的權利與義務直接對本人發生效力。
1、代理人與委托人之間的關系屬於委托買賣關系。代理人在代理業務 中,只是代表委托人行為,如招攬客戶、招攬訂單、代表委托人簽訂買賣 合同、處理委托人的貨物、收受貨款等,他本身並不作為合同的壹方參與 交易。
2、代理人通常運用委托的資金進行業務活動。
3、代理壹般不以自己的名義與第三者簽訂合同。
4、代理人賺取的報酬即為傭金。
代理的種類
在資本主義市場上,通常有下列幾種代理:
1、總代理(general agency)總代理是在指定地區委托人的全權代理。
他除了有權代理委托人進行簽訂買賣合同、處理貨物等商務活動外,也可 進行壹些非商業性的活動。他有權指派分代理,並可分享代理的傭金。
2、獨家代理(theexclusive agency or soleagency)
3、傭金代理(commission agency)
傭金代理又稱壹般代理,是指在同壹代理地區、時間及期限內,同時有幾 個代理人代表委托人行為的代理。傭金代理根據推銷商品的實際金額和根 據協議規定的辦法和百分率向委托人計收傭金,委托人可以直接與該地區 的實際買主成交,也無須給傭金代理傭金。
寄售
寄售(consignment)是壹種委托代售的貿易方式,也是國際貿易中習慣 采用的做法之壹。在我國進出口業務中,寄售方式運用並不普遍,但在某 些商品的交易中,為促進成交,擴大出口的需要,也可靈活適當運用寄售 方式。
“寄售”是壹種有別於代理銷售的貿易方式。它是指委托的(貨主)先將 貨物運往寄售地,委托國外壹個代銷人(受委托人),按照寄售協議規定 的條件,由代銷人代替貨主進行,貨物出售後,由代銷人向貨主結算貨款 的壹種貿易做法。
在國際貿易中采用的寄售方式,與正常的賣斷方式比較,它具有下列幾個 特點:
1、寄售人先將貨物運至目的地市場(寄售地),然後經代銷人在寄售地 向當地買主銷售。因此,它是典型的憑實物進行買賣的現貨交易。
2、寄售人與代銷人之間是委托代售關系,而非買賣關系。代銷人只根據 寄售人的指示處置貨物。貨物的所有權在寄售地出售之前仍屬寄售人。
3、寄售貨物在售出之前,包括運輸途中和到達寄售地後的壹切費用和風 險,均由寄售人承擔。
寄售貨物裝運出口後,在到達寄售地前也可使用出售路貨的辦法,先行壹 銷,即當貨物尚在運輸途中,如有條件即成交出售,出售不成則仍運至原 定目的地。
招標與投標
招標(invitation to tender)是指招標人在時間、地點、發出招標公告或 招標單,提出準備買進商品的品種、數量和有關買賣條件,邀請賣方投標 的行為。
投標(tosubmit tender)是指投標人應招標人的邀請,根據招標公告或 招標單的規定條件,在規定的時間內向招標人遞盤的行為。
實際上招標、投標是壹種貿易方式的兩個方面。
目前,國際上采用的招標方式歸納起來有三類、四種方式,即
dd>1、競爭性招標(intenational competitive bidding,ICB) 是指招標人邀請幾個乃至幾十個投標人參加投標,通過多數投標人競爭, 選擇其中對招標人最有利的投標人成交易,它屬於兌賣的方式。
國際性競爭投標,有兩種做法:
a、公開投標(open bidding)。公開投標是壹種無限競爭性招標 (unlimited competitive)。采用這種做法時,招標人要在國內外主要 報刊上刊登招標廣告,凡對該項招標內容有興趣的人均有機會購買招標資 料進行投標。
b、選擇性招標(selected bidding)。選擇性招標又稱邀請招標,它是 有限競爭性招標(limited competitive bidding)。采用種做法時,招 標人不在報刊上刊登廣告,而是根據自己具體的業務關系和情報資料由招 標人對客商進行邀請,進行資格預審後,再由他們進行投標。
2、談判招標(negotiated bidding)
談判招標又叫議標,它是非公開的,是壹種非競爭性的招標。這種招標由 招標人物色幾家客商直接進行全同談判,談判成功,交易達成。
3、兩段招標(two-stagebidding)
兩段招標是指無限競爭招標和有限競爭招標的綜合方式,采用此類方式 時,則是用公開招標,再用選擇招標分兩段進行。
政府采購物資,大部分采用競爭性的公開招標辦法。
拍賣
拍賣(auction)是由專營拍賣行接受貨主的委托,在壹定的地點和時 間,按照定的章程和規則,以公開叫價競購的方法,最後拍賣人把貨物給 出價最高的買主的壹種現貨交易方式。
通過拍賣進行交易的商品大都是些品質的易標準化的,或是難以久存的, 或是習慣上采用拍賣方式進行的商品。如茶葉、煙葉、兔毛、皮毛、木材 等。某些商品,如水貂皮、澳洲羊毛,大部分的交易是通過國際拍賣方式 進行的。
拍賣壹般是由從事拍賣業務的專門組織,在壹定的拍賣中心市場、在壹定 的時間內按照當地特有法律和規章程序進行的。
拍賣程序不同於壹般的出口交易,其交易過程大致要經過準備、看貨、出 價成交和付款交貨等四個階段。
拍賣的出價方法有以下三種:
1、增價拍賣,也稱買方叫價拍賣。這是最常用的壹種拍賣方式。拍賣 時,由拍賣人(auctioner)提出壹批貨物,宣布預定的最低價格,估價 後由競買者(bidder)相繼叫價,競相加價,有時規定每次加價的金額額 度,直到拍賣人認為無人再出更高的人。
2、減價拍賣,又稱荷蘭式拍賣(dutchauction),這種方法先由拍賣喊 出最高價格,然後逐漸減低叫價,直到有某壹競買者認為已經低到可經接 受的價格,表示買進。
3、密封遞價拍賣,密封遞價(sealed bids;closes bids)拍賣又稱招 標式拍賣。采用這種方法時,先由拍賣人公布每批商品的具體情況和拍賣 條件等,然後由各習方在規定時間內將自己的出價密封遞交拍賣人,以供 拍賣人進行審查比交,決定將該貨物賣給哪壹個競買者。這種方法不是公 開競買,拍賣人有時要考慮除價格以外的其他因素。有些國家的政府或海 關在處理庫存物資或沒收貨物時往往采用這種拍賣方法。
期貨交易
期貨交易(futurestransaction)是眾多的買主和賣主要商品交易所內按 照壹定的規則,用喊叫並借助手勢進行討價還價,通過劇烈競爭達成交易 的壹種貿易方式。
期貨交易不同於商品中的現貨交易。眾所周知,在現貨交易的情況下,買 賣雙方可以以任何方式,在任何地點和時間達成實物交易。賣方必須交付 實際貨物,買方必須支付貨款。而期貨交易則是在壹定時間在特定期貨市 上,即在商品交易所內,按照交易所預先制訂的“標準期貨合同”進行的 期貨買賣。成交後買賣雙方並不移交商品的所有權。因為期貨交易具有下 列幾個特點:
1、期貨交易不規定雙方提供或者接受實際貨物;
2、交易的結果不是轉移實際貨物,而是支付或者取的簽訂合同之日與履 行合同之日的價格差額;
3、期貨合同是由交易所制訂的標準期貨合同,並且只能按照交易所規定 的商品標準和種類進行交易;
4、期貨交易的交貨期是按照交易所規定的交貨期確定的。不同商品,交 貨期不同;
5、期貨合同都必須在每個交易所設立的清算所進行登記及結算。
期貨交易的種類
期貨交易,根據交易者的目的,有兩種不同性質的種類:壹種是利用期貨 合同作為賭博的籌碼,買進賣出,從價格漲落的差額中追逐利潤的純投機 活動;壹種是真正從事實物交易的人做套期保值。前壹種在商業習慣上稱 為“買空賣空”,它是投機者根據自己對市場前景的判斷而進行的賭博性 投機活動。
所謂“買空”,又稱“多頭”,是指投機者估計價格要漲,買進期貨;壹 旦貨期漲價,再賣出期貨,從中賺取差價。後壹種在商業習慣上稱“套期 保值”,又稱為“海琴”。
對銷貿易
對銷貿易(counter trade)在我國又譯為“反向貿易”、“互抵貿易” 、“對等貿易”,也有人把它籠統地稱“易貨”或“大易貨。
我們壹般可以把對銷貿易理解為包括易貨、記賬貿易、互購、產品回購、 轉手貿易等屬於貨物買賣範疇,以進出結合、出口抵補進口為同特征的各 種貿方式的總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