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資公司的註冊條件和國外註冊的公司有很大不同。在中國大陸註冊外資公司的材料很多,註冊條件也比較苛刻。
外資公司的註冊有很多條件,包括股東、監事、董事、公司名稱、經營範圍、註冊資本、註冊地址、公司章程、法定代表人等。
根據多年為客戶辦理公司註冊的經驗,工商登記服務中心對外資公司的註冊條件安排如下:
1,外資公司股東
外商獨資公司的股東可以是外國企業或外國居民。
中外合資企業的股東對中方股東有特殊要求,即中方股東必須是中國公司而不是中國居民。
外資公司登記註冊時,需要提交並驗證股東的身份證明。外國企業提交經公證的合法開業證明,外國個人提交經公證的護照。
2.外資公司監事
如果有監事會,至少需要三名監事。不設監事會的,可以設監事壹人。
主管可以是外國人或中國大陸居民。外商投資公司登記時,應當提交監事的身份證明。
3.外資公司董事
外資公司成立後,可以有也可以沒有董事會。如果沒有董事會,則需要壹名執行董事。外資公司的董事或執行董事可以聘用內地居民,也可以任命外籍人士。
外資公司註冊時,要求董事出具身份證明材料。
4.外資公司註冊資本
在中國大陸註冊的外資公司的註冊資本需要實繳。外資公司的註冊資本可以以新《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和外資公司各種行業規定規定的最低註冊資本要求為基礎。普通外資公司註冊資本最低限額為人民幣65438+萬元,註冊資本可以分期出資,首期出資不低於20%,其余部分可以在兩年內出資完畢。
外國投資者需將其註冊資本打入外資公司外匯賬戶,聘請專業會計師事務所驗資,出具驗資報告。
5.公司名稱
註冊外國公司時,必須先核準公司名稱,並提交多個公司名稱進行名稱搜索。註冊公司的名稱搜索規則是,在同壹個行業,公司名稱不能重名,也不能同音。如果有多種字號,需要拆開進行名稱搜索。
6.經營範圍
註冊外國公司,經營範圍壹定要明確,以後的經營範圍不能超出公司的經營範圍。業務範圍100字以內,含標點符號。
中國對外資公司的登記實行審批制。有些行業,如礦產、零售等,屬於外資限制,需要中國商務部審批。
7.公司的註冊地址
公司註冊地址必須是商業辦公地址,且必須提供租賃協議、房產證復印件、租賃發票。
8.公司章程
公司成立時,必須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提交公司章程。公司章程明確了公司的名稱、經營範圍、股東及出資比例、註冊資本、股東及董事、監事的權利和義務等。
9.可行性研究報告
審批外商投資公司時,應當提交可行性研究報告。
10,財務人員
公司進行稅務登記時,需要提交財務人員的資料,包括身份證明復印件、會計上崗證復印件、照片。
11,法定代表人
外資公司應有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可以是股東之壹,也可以聘請。外資公司、中外合資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可以是中國人,也可以是外國人。
註冊外資公司時,應提交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證明和照片。
此外,外資公司在涉及特殊行業審批時,不同行業的證照審批條件也有所不同。
外資公司註冊流程1。企業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
2.委托書;
3.設立外資企業登記申請書(原件兩份);
4.項目申請報告(附提綱備查,需法定代表人或代理人簽署授權委托書);
5.公司章程(由投資方法定代表人或持有授權委托書的代理人簽署);
6.董事會成員名單;
7.法定代表人和董事會成員的任命書(附法定代表人和董事會成員的有效合法護照或身份證件復印件);
8.法定代表人任命書(如無董事會,請附法定代表人有效合法護照或身份證明復印件);
9.投資者合法開業證明復印件,法定代表人證明函(原件)及身份證明復印件;外國投資者為自然人的,需提供身份證明復印件,臺灣省客商需提供臺胞證復印件;
10.投資者銀行出具的資信證明;
11.環保部門要求申請人提前持投資計劃書、場地或土地使用證、委托書、申請書到環保局申請審批,但這個審批不能代替新公司取得營業執照後必須完成的環境影響評價報告(新公司根據項目請專門的評估公司量身定做);
12.企業場地落實證明或廠房租賃合同(需提供出租方的產權證、營業執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復印件);
13.涉及前置許可行業許可的其他相關文件、證件。
公司法的清算規定是否適用於外資公司的清算?1.原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頒布的《外商投資企業清算辦法》(以下簡稱《清算辦法》)是否仍然適用。
《公司法》第218條規定:外商投資的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適用本法;外商投資法律另有規定的,適用其規定。?雖然《清算辦法》在性質上不合法,存在諸多問題,但由於《清算辦法》針對性強,在外商投資企業清算過程中始終發揮著重要作用,而且《公司法》中關於清算的規定沒有考慮到外商投資管理中的特殊要求,因此《清算辦法》的壹些重要內容仍將在壹段時間內和壹定範圍內適用。
2.關於法院組織的清算是否是清算辦法中壹般清算和特別清算的補充。
現實中,由於種種原因,大量外資企業無法按照《辦法》中的普通清算或特別清算程序進行清算,但同時又沒有其他替代方式。所以很多外資公司根本無法或者沒有清算。因為公司法賦予了公司債權人請求人民法院組織清算的權利,在公司不能采取普通清算或者特別清算程序的情況下,外資企業的股東至少可以依照公司法的規定,以公司債權人(很多情況下公司股東實際上是公司債權人)的名義請求人民法院組織清算。應該說,人民法院組織的清算不僅是對外資企業清算形式的補充,也是外資企業退出機制的重要組成部分。
3.特別清算是否是向人民法院申請組織清算的前置程序問題。
根據《清算辦法》的規定,公司不能按照普通程序進行清算的,應當按照特別清算程序進行清算。但由於外資主管部門過於謹慎、行政程序不清或公司股東不同意等諸多原因,按照特別清算程序進行清算的外資企業寥寥無幾,特別清算可以說成了壹種隆重的擺設。因此,為解決現實中不合理的程序問題,盡快化解股東與債權人的矛盾,在法院有權組織清算的前提下,申請特別清算不應成為向人民法院申請組織清算的前置程序。至少,在申請特別清算和向人民法院申請清算之間,應當給予當事人選擇權。
4.關於清算委員會的組成。
《公司法》與《清算辦法》在清算委員會的組成等諸多方面也存在沖突。因此,無論是適用清算措施還是公司法的相關規定,從盡早化解矛盾、降低社會成本的角度出發,也應賦予公司或其股東相應的選擇權。
5.清算方案和清算報告的確認規則是什麽?
根據《公司法》第186條和第188條規定,自行清算的清算方案和清算報告應當提交股東大會和股東大會確認,但股東大會和股東大會應當根據什麽規則確認,是過半數同意、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還是壹致同意?對此,《公司法》第十章?公司結算與清算?沒有明確定義。
我們認為,外商投資企業最高權力機構股東會、股東大會或董事會對清算方案和清算報告的確認,應以《公司法》、《三資企業法》和《公司章程》為依據。
《公司法》第四十三條規定?股東會對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作出決議,對公司合並、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第103條規定?股東大會的決議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半數以上通過。但是,股東會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的決議,以及公司合並、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
清算方案的確認和清算報告不屬於《公司法》第43條和第103條?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通過?如果公司章程沒有特別規定,那麽對於有限責任公司來說,只有全體股東所持表決權的半數以上才能通過;對於股份有限公司,只需要出席股東大會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半數以上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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