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所有權的證據。證明原告享有該專利或者專利許可的使用權。
有侵權的證據。證明被告已經實施或將實施專利侵權行為。原告應當提交被控侵權產品及其銷售發票、本專利與被控侵權產品技術特征的對比材料等證據。
賠償金額的證據。證明其提出的賠償數額有事實依據。原告應當提交能夠證明其主張的賠償數額的證據,如權利人因侵權所受損失的證據或者侵權人因侵權所獲得利益的證據;權利人因侵權所遭受的損失或者侵權人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難以確定的,人民法院可以參照專利許可費合理確定賠償數額。
證據收集完畢後,可以根據自身情況選擇以下侵權解決方案:
1.協商與和解
專利權人和被控侵權人可以通過自行協商或者其他第三方調解、調停達成和解協議,解決爭議。壹般在提出協商意向時就可以向侵權人發出侵權警告信。這在我國專利法中沒有規定,但在現實生活中經常使用,而且往往起到了很好的作用。侵權警告信的書寫根據不同的情況可以是強硬的,也可以是溫和的。通常應說明以下內容:
專利權人的專利號和該專利的主要權利;
對方的產品或方法侵犯專利權,希望停止或禁止對方的制造、銷售和使用;
妳希望對方什麽時候回復這個?
對方不答復的,專利權人可以采取的措施。
2.行政裁決或協調
當侵權人侵權的事實和證據充分確鑿時,專利權人可以向專利局和其他有關行政部門舉報,他們將采取行政措施,對侵權人的侵權行為進行調查核實,並予以行政處罰。在行政裁決過程中,有關專利管理部門可以根據有關當事人的申請,對專利侵權民事責任進行調解。
3.向法院提起訴訟
專利權人發現侵權人侵犯其專利權後,也可以向侵權行為發生地、被告所在地等有關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要求停止侵權行為,賠償經濟損失。同時,有權對侵權人的侵權事實和證據申請訴訟保全,申請法院禁止令,禁止侵權人繼續侵權。為保證經濟賠償的有效實施,專利權人在起訴的同時,可以向受理法院申請訴訟保全侵權人同等數額的財產。
法律依據:
專利行政執法辦法
第三十七條在處理專利侵權糾紛過程中,當事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部分證據的,可以書面請求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調查收集證據。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根據情況決定是否調查收集有關證據。
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在處理專利侵權糾紛和查處假冒專利行為過程中,根據需要,可以依據職權調查收集有關證據。
執法人員調查收集相關證據時,應當向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出示行政執法證件。當事人和有關人員應當予以協助和配合,如實反映情況,不得拒絕和阻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