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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對外國商標註冊申請的代理是如何規定的

外國人或者外國企業在中國申請商標註冊和辦理其他商標事宜的,應當委托國家指定的商標組織代理。中國目前實行指定代理,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依照商標法及其實施細則規定,指定中國國際貿易促進委員會、中國專利代理有限公司等為外國人或外國企業的商標代理人。在中國沒有經常居所或者營業所的外國人或外國企業或者外國其他組織,在中國申請專利和辦理其他專利事務的,必須委托依法設立的專利代理機構辦理,否則不予受理。

商標註冊的申請須知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在生產經營活動中,對其商品或者服務需要取得商標專用權的,應當向商標局申請商標註冊。狹義的商標註冊申請僅指商品和服務商標註冊申請、商標國際註冊申請、證明商標註冊申請、集體商標註冊申請、特殊標誌登記申請。廣義的商標註冊申請除包括狹義的商標註冊申請的內容外,還包括變更、續展、轉讓註冊申請,異議申請,撤銷申請,商標使用許可備案,以及其他商標註冊事宜的辦理。

國內的商標註冊申請人辦理商標註冊申請有兩種途徑:壹是自行辦理,即由申請人直接辦理商標註冊申請;二是委托依法設立的商標代理機構辦理。兩種途徑的主要區別是發生聯系的方式、提交的書件和文件遞交方式不同。在發生聯系的方式方面,直接到商標局辦理的,在辦理過程中申請人與商標局直接發生聯系;委托商標代理機構辦理的,在辦理過程中申請人通過商標代理機構與商標局發生聯系,而不直接與商標局發生聯系。在提交的書件方面,直接到商標局辦理的,申請人除應提交的其他書件外,應提交經辦人本人的身份證復印件;委托商標代理機構辦理的,申請人除應提交的其他書件外,應提交委托商標代理機構辦理商標註冊事宜的授權委托書。在文件遞交方式方面,申請人自行辦理的,由申請人或經辦人直接將申請文件遞交到商標註冊大廳受理窗口;代理機構可以將申請文件直接遞交、郵寄遞交或通過快遞企業遞交商標局,也可以通過網上申請系統提交商標註冊申請。

外國人或者外國企業在中國申請商標註冊和辦理其他商標事宜的,應當委托依法設立的商標代理機構辦理。但在中國有經常居所或者營業所的外國人或外國企業,可以自行辦理。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專利法》第十八條

在中國沒有經常居所或者營業所的外國人、外國企業或者外國其他組織在中國申請專利和辦理其他專利事務的,應當委托依法設立的專利代理機構辦理。中國單位或者個人在國內申請專利和辦理其他專利事務的,可以委托依法設立的專利代理機構辦理。專利代理機構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按照被代理人的委托辦理專利申請或者其他專利事務;對被代理人發明創造的內容,除專利申請已經公布或者公告的以外,負有保密責任。專利代理機構的具體管理辦法由國務院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