妳好,世界上最早的商標法是法國於1803年制定的《關於工廠、制造場和作坊的法律》。商標依附於商品,是商品經濟的產物。隨著商品經濟的發展以及商品生產和商品交換的出現,商品標誌為了適應商業上的需要而逐漸出現。在西方,商標最早起源於西班牙;我國在北周時期(公元556年——580年)就有工匠署名於其制造的陶器上。隨著歷史的發展,商標的使用範圍愈來愈廣,其形式也日臻完備。但隨之而來的是偽造仿制商標的情況也日益增多,因為商品制造者在商品上印上標記的權利並沒有法律的文予以保護,商標的合法使用人根本無法阻止他人的仿制工作壹。因此,在19世紀較為發達的資本主義國家,為了保證商品生產者的合法權益,制止他人假冒商標的侵權行為,保護廣大消費者的應有利益,維護其經濟利益和秩序,就必須頒布法律對生產者或經營者在自己商品上所作的特殊標誌加以法律上的保護,以國家強制力保證商標只允許商標標誌人使用,他人不得仿冒。對此,最初只是立法機關通過法院采取壹定的措施制止對商標權的侵犯,後來才逐漸形成了獨立的法律體系。《關於工廠、制造場和作坊的法律》就是在那種情況下產生的。該法***有十六條,其中第十六條把假冒商標定為私自偽造文件罪。但是,該法並非壹個專門關於商標的法律,而且也不是在法國全國範圍內統壹實施的商標法律。世界上最早通行的全國統壹的商標法也產生在法國,是法國1857年制定的《關於以使用原則和不審查原則為內容的制造標記和商標的法律》。這項法律來源是《法蘭西民法典》第1382條和1803年、1809年的兩個“備案商標法令”。107年後,即1964年該法作了大幅度修改,以《關於以註冊原則為內容的商標和服務標記的法律》之名公布施行。以後又於1965年和1975年進行了兩次修改,但基本內容沒什麽變動。繼法國之後,英、美、德、日分別於1862年、1870年、1874年和1875年頒布了各自的商標法。目前世界上已經有壹百二十七個國家頒布了商標法,明文規定商標是壹種依法予以保護的工業產權,不容許他人的侵犯,這已經得到了世界各國的公認。相應地,保護商標的國際組織也出現了。
《中華人民***和國商標法》經1982年8月23日五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24議通過;根據2013年8月30日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4次會議《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和國商標法〉的決定》第3次修正。《商標法》分總則,商標註冊的申請,商標註冊的審查和核準,註冊商標的續展、變更、轉讓和使用許可,註冊商標的無效宣告,商標使用的管理,註冊商標專用權的保護,附則73條,自1983年3月1日起施行。1963年4月10日國務院公布的《商標管理條例》予以止;其他有關商標管理的規定,凡與本法抵觸的,同時失效。本法施行前已註冊的商標繼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