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法》第五十六條有明確規定:“註冊商標的專用權,以核準註冊的商標和核定使用的商品為限。”要在已經核定的範圍之外的商品上使用註冊商標,需要再進行提交註冊申請,隨意使用是不受法律保護,甚至可能侵犯他人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