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國主要可采取的救濟程序整理如下供權利人參考:
1)對審查中的商標提出“反對”,即對審查中的商標提出書面信函、陳述反對商標註冊的具體理由,由審查員審查後決定是否駁回商標申請,目前僅巴西、韓國、俄羅斯等部分國家設有反對制度;
2)對公告的商標提出異議,即大部分國家商標獲準註冊前會刊登公告,權利人在公告期內啟動異議程序;
3)對已註冊商標提出無效宣告,即未能在公告期內提出異議或異議失敗的權利人可以繼續啟動無效宣告程序;
4)對已註冊商標基於不使用提撤銷,這與國內的“撤三”制度是類似的,若連續多年未使用即可對商標提出撤銷申請。
如若可以通過友好協商的方式拿回商標權,可作為訴訟方式之外的替代解決方案,但實踐中協商的過程往往不那麽順利。大多數情況下搶註方會索要高額的轉讓費用,而由於權利人沒有及時采取法律途徑維權,又或是維權周期過長而影響市場,企業最終妥協而高價收回自己的商標。因此協商轉讓僅作為不得已的選擇,企業應及時對搶註行為做出反應而避免自身陷入被動的局面,而任人宰割。
具體措施還需結合個案具體分析,如果存在此類問題歡迎咨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