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不道德行為
2.口頭或用行動對裁判的決定提出異議。
3、不斷犯規或惡意犯規。
4、妨礙比賽。
5.拒絕遵守球規規定的防守者與角球或任意球發球點之間的規定距離。
6.未經裁判允許進入或重新進入比賽區域。
7.未經裁判允許,不得離開比賽場地
8.故意拖延比賽時間
9、過度的進球慶祝(脫上衣等。)
10,潛水
11.教練經常跑去體育場。
12,碰撞守門員
13,非體育精神行為
14,用言語或行動表示異議
15,連續違章
16,踢角球或者任意球,沒有和球保持必要的距離(10碼)
由於警告的範圍很廣,裁判有自由裁量權來決定被警告的犯規,國際足聯也有很多指導方針來協助裁判做出決定。雖然被罰款的球員仍然可以繼續在球場上比賽,但許多足球管轄區會通過在賽季、冠軍賽或冠軍賽階段累計壹定數量的黃牌來實施停賽處罰。這種庭外處罰由司法機構自己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