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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介紹什麽意思

問題壹:案例介紹 案情2009年2月,原告方某應被告俞某要求到俞某家中做木工,為俞某打家具、天花、地板等。因人手不夠,方某另外向俞某介紹了幾個木工***同做工,同工同酬。雙方約定:按照農村習慣,方某等人在俞某家中為俞某打家具、天花、地板等,俞某按照做工天數向方某等人支付報酬,按照當時慣例每人每天以80-85元計算工錢,俞某每天提供午餐壹頓及香煙壹包。幾天後,方某在對壹塊木板實施切割的施工過程中,被木板中飛濺出來的鐵釘刺傷眼睛,造成各種經濟損失計26000余元。故方某訴訟至法院,要求被告俞某賠償其經濟損失。

審判法院認為,原、被告之間是雇傭關系,原告受被告雇傭為被告打家具,提供勞務,被告按原告做工天數支付報酬,原被告間屬於雇傭關系。原告在從事雇傭活動過程中遭受人身損害,被告應承擔賠償責任。

評析本案的爭議在於:原、被告之間構成雇傭關系還是承攬關系。雇傭合同與承攬合同均屬於勞務合同,在合同履行過程中因人身損害發生糾紛,應按民法通則及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處理,不能適用勞動法。在雇傭合同中,雇主是賠償責任主體;在承攬合同中,定作人不承擔賠償責任。

所謂雇傭關系,是指受雇人在雇傭人的指示、監督下,為雇傭人從事雇傭活動互由雇傭人支付報酬的勞動關系。所謂“從事雇傭活動”,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第九條的規定,是指雇員從事雇主授權或者指示範圍內的,或者超出授權範圍,但其表現形式是履行職務或者與履行職務有內在聯系的生產經營活動或者其他勞務活動。

所謂承攬關系,是指承攬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給付報酬。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二)》第四條規定:“不符合《勞動法》第二條規定的用工主體因服務或者提供勞務發生的下列糾紛,應當按照雇用關系處理:(壹)家庭或者個人與家政服務人員之間的糾紛;(二)個體工匠與幫工、學徒之間的糾紛;(三)農村承包經營戶、個人合夥與受雇人之間的糾紛;(四)提供勞務的勞動者與建築施工或者其他勞務使用人之間的糾紛;(五)外國企業或者其他組織在華常駐代表機構與雇用的中國公民之間的糾紛。”

本案中,原告方某等人是在不特定的期間內,按照被告俞某的要求,為俞某打制家具、天花、地板等特定勞務,雖然方某等人是自己準備工具,所提供的勞務也具有壹定的技術含量,但俞某是按照方某等人的做工天數,以每人每天30-33元的工錢支付報酬和提供午餐,做多少天支付多少天的工錢,完全是支付勞動力報酬的方式,而不是以勞動成果作為支付報酬的直接對象,原告並沒有享有勞務報酬之外的額外利益,且被告俞某在壹定程度上對方某等人的工作內容、工作進度行使著管理和指揮職能,其工作性質也沒有特定的人身依附性。故原告方某與被告俞某之間應屬於雇傭關系,適用有關雇傭關系的法律規定。

現實生活中,不少人由於對雇傭關系和承攬關系的概念認識不清,缺乏風險防範意識,往往在遭受巨大的經濟損失後,到法院立案方才覺醒。其實,雇傭和承攬雖然都是提供勞務的形式,是民間經常遇到而又很容易被忽視和混淆的兩個法律關系,但發生糾紛後,兩者的法律性質和訴訟結果卻有天壤之別。

在審判實踐中正確界定二類合同的性質,應註意把握如下區別:1、雇傭合同的標的是勞務服務;承攬合同的標的則是通過壹定專業技術而實現的工作成果,承攬人提供勞務是完成工作成果的手段。2、雇傭合同的雇員在壹定程度上要受雇主的支配,在履行合同中要聽從雇主的安排、指揮;承攬合同的當事人之間不存在支配與被支配的關......>>

問題二:什麽是案例簡介: 大體內容、、

問題三:論文指導老師說“輔以實例說明'是什麽意思 意思是妳寫的論點都是空的,

沒有實際的實例來證明

所以要加壹些例子,或者實驗數據什麽的。

問題四:案例分析的介紹 案例分析題是向考生提供壹段背景資料,然後提出問題,在問題中要求考生閱讀分析給定的資料,依據壹定的理論知識,或做出決策,或作出評價,或提出具體的解決問題的方法或意見等。案例分析題屬於綜合性較強的題目類型,考察的是高層次的認知目標。它不僅能考察考生了解知識的程度,而且能考察考生理解、運用知識的能力,更重要的是它能考察考生綜合、分析、評價方面的能力。

問題五:社會經驗到底是什麽意思?舉個例子說明壹下?有社會經驗的人是什麽樣的? 社會經驗壹詞其實在現實生活中並沒有絕對的定義,所以導致很多人都誤解為“某個人自學校畢業開始壹直到當下,在這個時間段裏的人生經歷”,貌似是只有“畢業後”才算是進入社會了。這並不準確,因為這個概念中包含了太多的個人色彩,其實我們從出生開始就已經進入了社會,我們也並非是吃的虧越多社會經驗也就越多,因為“吃虧”只是我們社會經歷的壹個方面,很多的人生哲理和社會技能是需要在“獲利”中領會的。 那麽究竟該如何定義所謂的“社會經驗”呢,首先要解釋“經驗”壹詞。經驗是指從親身經歷的事件中所體會出的人生哲理或處世技能。需要明確的是,這些“事件”既包含了讓我們“吃虧”的事件,又包含了讓我們“得利”或者“榮耀”的事件。設想往往壹個人總是處於社會的底層,總是受人欺壓,他本人的思想和境界也會很低,甚至是偏激,所以我們又怎麽能說這樣的人社會經驗豐富呢?其次要解釋“社會”壹詞,社會從漢字的本意上說,是指特定土地上人的 *** 。宏觀上,社會就是由長期合作的社會成員通過發展組織關系形成的團體,並形成了機構、國家等組織形式。所以,將“社會”和“經驗”結合起來總結,它的定義就是:某個社會主體(人或者組織)從親身經歷的所有事件中所體會工的正面的和負面的人生哲理和處世技能。 從時間上講,我們每個人(社會主體)從出生開始,就已經進入了開始積蓄社會經驗的階段,並非是“從學校畢業之後”開始計算,因為那應該叫“工作經驗”或者“行業經驗”,而非“社會經驗”。從來源上講,我們每個人(社會主體)經歷的任何事件,都是客觀存在的,都屬於社會事件的範疇,所以都應該是社會經驗的來源,而並非是“妳沒有幹過某壹個工作,就沒有社會經驗”,再次聲明,那應該叫“行業經驗”或“工作經驗”。從程度上講,不同的社會階層,他們都在積累著不同程度或深度的社會經驗,但是都不夠全面。壹個社會主體只有依次經歷過某壹個行業或某壹個領域的“底層―中層―高層”之後,他才可以說他有著這個行業或者這個領域豐富的社會經驗,僅僅經歷某壹個層面是無法產生全面而深刻的體會的。

問題六:李新的經典案例簡介 2001年與國際飲料巨頭百事可樂大中華區合作,***同打造的“百事母親水窖”家喻戶曉 ,該公益項目引起了中國 *** 的高度重視,得到了各界人士們的大力支持,時至今日13年百事可樂累計捐款5300多萬元 。在中國百事的品牌形象因此深入人心,把壹個品牌從“賣我”到“愛我”實現了跨越式的轉變。2002年與雪花啤酒集團 合作,當年提出了“全面渠道建設”的理念,為雪花啤酒的發展奠定了強大的保障基礎。2004年策劃了華潤雪花啤酒與國際營銷大師科特勒簽約,講述了壹個“暢享成長”的品牌故事,使雪花啤酒主線品牌知名度迅速提升。 2004年9月,策劃實施“魯花”危機公關全案,憑借強大的資源整合能力及豐富的危機公關實戰經驗,成功的將競爭對手擊潰,壹場有史以來中國食用油市場最殘酷的大戰以金龍魚“1:1:1”大敗而告壹段落 。註:在“魯花”食用油市場遭遇重大危機,宣稱1:1:1的競爭對手“金龍魚 ”,利用中國糧油學會油脂專業分會副會長李誌偉的觀點,通過密集的媒體廣告轟炸,把“魯花花生油”逼上了絕路。2004年率領勝者策劃團隊 與華潤雪花啤酒集團強強合作,對雪花啤酒品牌 進行全面梳理,大膽創新並提出了“勇敢、 *** ” 眾人參與的品牌文化方案,經過近壹年的調研與策劃,壹場大型企業公關活動“雪花啤酒勇闖天涯 ”全案通過了審核。2005年9月,壹場挑戰極限的勇敢運動――穿越雅魯藏布大峽谷,探索成長之旅的大型探險活動拉開了“雪花啤酒,勇闖天涯”的序幕。從穿越雅魯藏布大峽谷到沖破雪線,從皚皚雪山到國境線,從專業挑戰到 *** 參與,從徒步行走到駕車團隊,雪花啤酒勇闖天涯壹場聲勢浩大的全員勇闖運動在中國大地悄然而起。截止2012年,雪花啤酒十年十倍速裂變,從壹百萬噸到壹千萬噸,從寂寂無名到全球銷量第壹,李新與雪花啤酒***同跨越了中國啤酒全球爭霸的歷程。 2008年5月率勝者策劃團隊 ,為汶川地震捐款捐款1億的“王老吉”品牌(加多寶集團)進行全案營銷策劃,利用網絡互動傳播與媒體結合的立體營銷模式,使“王老吉”品牌通過事件營銷大獲成功。在央視賑災晚會上“加多寶捐款1億元”的牌子舉起10分鐘內, “是誰膽敢捐款1個億?王老吉瘋了!”、“封殺王老吉”、“加多寶捐款1億元!加多寶就是王老吉”、“王老吉是民族英雄”、“買王老吉就是為災區捐款!”、“不要吝嗇妳的鼠標!為王老吉轉帖也是賑災!”這壹個個極具感召力的經典網貼,遍布各大社區、論壇等網絡,2個小時之內網貼轉發量達8000多萬,壹場聲勢浩大的網民輿論像沖擊波壹樣引爆了中國互聯網。註:據統計2008年“王老吉”年銷量額比原計劃增加100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