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實施條例》第三十四條
商標法第二十壹條規定的商標國際註冊,是指依照《商標國際註冊馬德裏協定》(以下簡稱《馬德裏協定》)、《商標國際註冊馬德裏協定議定書》(以下簡稱《馬德裏議定書》)和《商標國際註冊馬德裏協定實施細則》及該協定議定書的規定,在馬德裏進行商標國際註冊。
馬德裏的商標國際註冊申請包括以中國為起源國的商標國際註冊申請、指定中國領土延伸申請和其他相關申請。
第三十六條
符合本條例第三十五條規定的申請人,其商標已經在商標局註冊的,可以根據馬德裏協定申請該商標的國際註冊。
符合本條例第三十五條規定的申請人,其商標已經在商標局註冊,或者已經向商標局提出商標註冊申請並被受理的,可以根據馬德裏議定書申請該商標的國際註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