註冊商標侵權詳解
侵犯註冊商標行為詳解有下列行為之壹的,屬於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行為: (壹)未經商標註冊人許可,在同壹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二)銷售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的;(三)偽造或者擅自制造他人註冊商標標識或者銷售偽造或者擅自制造的註冊商標標識的;(四)未經商標註冊人同意,變更註冊商標,並將變更商標的商品再次投放市場的;(五)對他人註冊商標專用權造成其他損害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九條* * *註冊商標含有商品的通用名稱、圖形、型號,或者直接表明商品的質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數量等特征,或者含有地名的,註冊商標專用權人無權禁止他人正當使用。第五十條有下列行為之壹的,屬於《商標法》第五十二條第(五)項所稱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 (壹)將與他人註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標記作為商品名稱或者裝潢使用,誤導公眾;(二)故意提供倉儲、運輸、郵寄、隱匿等便利條件的。因侵犯他人註冊商標專用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標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壹條屬於《商標法》第五十二條第(五)項規定的對他人註冊商標專用權造成其他損害的行為: (壹)在同壹種或者類似商品上顯著使用與他人註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作為公司字號,容易誤導相關公眾;(二)在不同或者不相似的商品上,復制、模仿、翻譯他人註冊的馳名商標或者其主要部分作為商標使用,誤導公眾,可能損害該馳名商標註冊人的利益;(三)將與他人註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註冊為域名,並通過該域名進行相關商品的電子商務,容易誤導相關公眾。第十條人民法院根據《商標法》第五十二條第(壹)項的規定,按照下列原則認定商標相同或者近似: (壹)以相關公眾的普遍關註為標準;(二)既需要對商標整體進行比較,也需要對商標的主要部分進行比較,並且應當在比較對象孤立的狀態下單獨進行比較;(3)在判斷商標是否近似時,應當考慮請求保護註冊商標的顯著性和知名度。第十壹條商標法第五十二條第(壹)項規定的類似商品,是指在功能、用途、生產部門、銷售渠道、消費者等方面相同的商品。,或者相關公眾普遍認為具有特定聯系並可能造成混淆的。類似服務是指具有相同目的、內容、方法和對象的服務,或者相關公眾普遍認為具有特定聯系、容易造成混淆的服務。商品與服務的相似性是指商品與服務之間存在特定的聯系,容易使相關公眾產生混淆。第十二條人民法院依據《商標法》第五十二條第(壹)項的規定認定商品或者服務是否類似時,應當以相關公眾對該商品或者服務的壹般了解程度為依據,綜合判斷;商標註冊的商品和服務國際分類表和類似商品和服務分類表可以作為判斷類似商品或者服務的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