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波蘭采用在先註冊的商標保護原則,但授予第壹個使用人某些權利;
3.波蘭接受商品商標、服務商標和集體商標的註冊申請;
4.波蘭采用《商品和服務國際分類》進行商標註冊;
5.波蘭加入的與商標有關的國際條約和組織包括《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商標國際註冊馬德裏協定》、《馬德裏議定書》,
尼斯協定和世界知識產權組織分別於19918年3月加入馬德裏協定,1997年3月4日加入馬德裏議定書,均為協定成員。
6.國家英文縮寫:PL;
7.官方語言是波蘭語;
8.多品類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