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特征:
1.代理行為是可以引起民事法律後果的民事法律行為。
2.代理人壹般應當以被代理人的名義作為代理人。
3.代理人在代理權限範圍內獨立表達自己的意思。
4.代理行為的法律後果直接屬於委托人。
代理概念:
代理是壹個法律術語。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的相關規定,是指代理人以被代理人(也稱本人)的名義,在代理權限範圍內,與第三人(也稱相對人)實施民事行為,法律後果由被代理人直接承擔的壹種民事法律制度。代理人在代理權限範圍內實施代理行為。
委托代理人:
委托書不明的,委托人對第三人承擔民事責任,代理人承擔連帶責任。
法律要求:
代理是民事法律行為的代理,必須符合民事法律行為的壹般要求。但由於該制度的特殊性,除了民事法律行為的壹般要件外,還有其成立的特殊要件。
代理權的標的應當符合代理權:
1,代理的標的物
代理的標的必須是民事法律行為。《民法通則》第六十三條第1款規定,公民、法人可以通過代理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第二款還規定,代理人可以在代理權限範圍內,以被代理人的名義實施民事法律行為。被代理人對代理人的代理行為承擔民事責任。
代理也可用於民事法律行為或解除民事權利行為以外的變更,如申請專利和商標、辦理註冊、代理訴訟等。民事法律行為中的身份行為,因其特殊性,不能表現,如結婚、離婚、收養等身份行為。
2、據機構介紹。
代理權是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義表示或接受意誌並使其效力直接歸屬於被代理人的權利。代理的效果歸我,關鍵是要有代理。代理權的取得因法定代理和委托代理而異,但代理權是任何代理關系的核心要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