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北京師範大學中文系教授
與人們所說的異體字有關的術語,就是古代所謂的重文。很多前輩以為重文就是字○1,所謂“所謂音義熟同形”。沈建世首先指出:“許舒的重言式包括形式的變化、同音字的借用、意義的轉換三種性質。它不僅僅是過去所謂音義變化的同義反復。”○2當代學者對異體字的定義始於50年代對異體字的整理。異體字整理問題是丁錫麟在1950中提出的。最早的異體字定義基本繼承了通常對重言式的不準確理解。“怎麽算變種?自丁西林以來,異體字的定義是:音同形異的字。”1955年出版的《擬廢止的400個異體字清單草案》前面有壹段簡短的說明文字,上面寫著:“壹般出版物或手寫文字中,有許多字(異體字)讀音相同,但寫法不同,如‘嘆’、‘群’、‘韭菜’、‘涼’、‘磚’。○4是將異體字定義為音義相同但書寫方法不同的字。但是,同音詞和同音詞並沒有具體的定義。對於壹個科學的定義,顯然還不夠清晰。從第壹批異體字接收字符的具體情況來看,問題比較明顯。早在1963中,就明確提出了鐘表中的壹些問題。在《談第壹批異體字的幾個問題》壹文中,他說:“根據異體字的性質,應限於同壹個字的不同寫法,如第壹頁上的冰激淋,瓶瓶罐罐,第二頁上的淚痕淚痕,郎朗。現行異體字表中收錄的詞並不都屬於此類,也有壹兩個常用義相同或古人假借壹義而用實質不同的詞;還包含形聲相近、易混淆的詞;還有壹些錯別字被誤用,讓原本簡單的異體字問題變得復雜起來。"○5文章中的觀點和具體事例的分析還有待商榷。但正如作者在文末所說:“每個人對上面提到的例子都會有不同的看法,所以在研究這個問題時,最好原則上考慮:1什麽是異體字,概念和範圍要明確;2.整理異體字的目的是什麽,是為了今天,還是為了過去,是為了克服出版上的差異,還是為了克服書寫上的差異?目的和要求要明確;3.字形上的區別除了異體字表之外是否有更簡單簡潔的補充方法,方式方法要簡單易行,易於實現和統壹。“然而,作者本人並沒有對他的問題給出明確的答案,直到今天,這些問題也沒有得到很好的解決。特別是異體字的界定,是整理異體字首先要解決的問題,仍有進壹步探討的必要。
為了理論上的清晰和方便,在討論異體字的定義之前,我們先簡單定義壹下“同音字”和“異體字”的概念。根據漢字的構形或物理來源,漢字有三種不同的形式:(1)為語言中不同的詞創造的詞,如“太陽”表示太陽的意思,“月亮”表示月亮的意思,“她”表示房子的意思,“她”表示放棄的意思。(2)為語言中的同壹個詞而造的詞,如“淚”“淚”是為表示淚的意義的詞而造的詞,“尚”“常”是為具有衣服意義的詞而造的詞;(3)書寫變異,如為了快速書寫而“組合”。如果考慮到漢字的記憶功能,情況會更復雜。第壹種情況,“日”和“月”的音義不同,記憶單詞的功能從來沒有發生過。“放棄”和“放棄”、“雕琢”和“枯萎”的情況是不壹樣的。“舍舍”是為表達建築物含義的詞語而造的。但在使用過程中,“舍舍”壹詞不僅記錄了表達建築物含義的詞語,
表示遺棄的詞也是通過諧音借用來記錄的,然後為表示遺棄的詞創造了“她”字。所以在記錄表示放棄的詞時,“她”和“她”的記詞功能是重疊的。“雕”是表示鳥的名稱意義的詞,“飛”是表示枯萎意義的詞。但在使用過程中,經常借用“雕”字來記錄表示雕零之意的詞語。因此,在記錄表示雕零意義的詞語時,“調”和“非”的記錄功能是重疊的。第二種情況,“淚”和“淚”都是為表達淚的意義的詞語而創造的,在使用中從未區分過記憶詞語的功能。“尚”和“常”是有區別的。“尚”和“常”雖然都是為表示衣服含義的詞語而造,但在使用過程中記憶詞語的功能卻發生了分化。上述情況表明,漢字的構形與功能存在著嚴重的脫節。壹方面,為不同詞造的詞在使用中可能會重疊,另壹方面,為同壹個詞造的詞在使用中可能會有區別。這使得識別和區分漢字,即確認相同字符和不同字符之間的關系變得極其復雜。在前人的著作中,常常用不同的術語來表示“同形異音”的關系。因為這些術語壹般沒有嚴格的定義,所以它們所指的對象非常不同。有些同音異義詞是指由於書寫變異而產生的不同形式,為語言中的同壹個詞創造的不同結構的文字,被視為“同音異義”關系。有的“同形異義詞”是指為語言中的同壹個詞創造的結構不同、因書寫變異而導致形狀不同的字,把為語言中不同的詞創造的字視為“異形字”;有些“同形異義詞”指的是記錄同壹個詞的不同書寫形式。學界用“同字”和“異字”來描述詞間關系,實際上是對上述三種情況的二分法分類。我們認為,用“同壹個詞”來指代同壹個詞的不同書寫形式,實際上包括了為不同的詞所創造的具有重疊功能的詞,這就好比把具有重疊功能的同義詞當作“同壹個詞”,是不可接受的。但是,用“同壹個字”來指代書寫變異造成的不同形式,用“異字”來指代語言中稱為同壹個字的書寫形式的不同結構,就忽略了為語言中不同的字創造不同形式的情況。我們認為“同形異義”的關系應考慮兩個區分標準,即構形來源和功能來源。凡為壹種語言中的同壹個詞所創造的關系,其功能在使用中沒有區別的,都屬於同音異義關系,凡為壹種語言中的不同詞所創造的關系,或為同壹個詞在使用過程中功能有區別的,都屬於同音異義關系。書寫變異屬於同字關系,但更上壹層樓。
從上述標準出發,我們可以把《易義表》發表以來學術界對異體字的定義在本質上分為兩種:(1)異體字是同形異義字,即異體字是記錄同壹個字的不同書寫形式,本質上包括上述具有相同字關系的字,也包括具有部分重疊記憶功能的字;(2)異體字即同音字,即異體字是對語言中的同壹個字所作出的不同形式及其書寫變體,範圍相當於我們上面所說的同音字關系。
持第壹種觀點的代表人物是鄭林西,他說:“自丁西林以來,異體字的定義是:音同形異的字。但在用漢字書寫漢語的過程中,出現了壹些異體字,雖然音義略有不同,但都是因為長期離開而形成的。比如“燈心草”的“心”字,有時會寫成“芯”——“芯”是不必要的後形聲字,是“燈心草”、“燈心草”等字的變體,可以廢除。此外,“核心”這個詞的發音是√ xin,它的意思仍然是中心部分。用來寫蛇的‘芯’和‘芯’和‘礦芯’這兩個字。——這裏的音義略有不同,超出了異體字的定義。但是,不能否認它是壹個變種。很明顯,有些字經過整理是可以簡化的,但是硬要畫地為牢,因為異體字定義的限制而拒絕整理簡化,強迫兒童和成人文盲多學多記,顯然是不對的。我認為異體字的正確定義應該是:記憶同壹個字的幾個不同的漢字。我們應該選擇最簡單的有利於減少字數的壹種作為正字法,廢除其余的異體字。”○7非常明確地把異體字定義為“記憶同壹個字的幾個不同的漢字”。他所說的“異體字”顯然不同於我們所說的異體字,而是指不同的漢字,包括記憶功能重疊的異體字,以及我們所說的同字異體字。
有的學者和鄭林西的定義完全不同,但兩者沒有本質區別。例如,呂叔湘將異體字定義為:“異體字是壹個單詞的不同書寫方式。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字形必須具有完全相同的聲音和意義,才能被視為壹個詞的變體。”○8“壹詞”它指的是語言中為同壹個詞創造的不同書寫形式,本質上是同音異義詞。但隨後他又寫道:“有些詞用在壹種意思上只能用另壹種寫法,用在另壹種意思上就不能用那種寫法了。”“真正的變種不會太麻煩。麻煩在於variant的這壹部分。”○9引用的例子包括壹些因借用而導致功能重疊的詞。顯然,所謂“部分變體”是指記憶功能部分重疊的單詞,與前面定義的變體相矛盾。在定義中,異體字“必須音義壹致”,是“壹個字”,屬於同字關系;但“部分異體字”本質上只是同音異義的壹部分,屬於異體字的關系。如果承認異體字壹定有完全相同的音義,那麽所謂只有部分音義的“部分異體字”在本質上就不是異體字;如果承認所謂的“部分異體字”音義相同,那麽異體字的定義就不能定義為“音義相同”這種矛盾的現象說明作者認為異體字在理論上應該有相同的字關系,但在處理實際問題時,他將異體字擴展到包括異體字的字關系。這種矛盾的根源可能與易宜標有關。如前所述,《易義表》對異體字的定義是“音相同而寫法不同的字”。雖然作為壹個科學的定義還不夠明確,所定義的異體字本質上應該指的是同壹個詞的關系,但事實上,詞表中收錄的詞包括了相當多的記憶功能重疊的詞關系不同的詞。高更生曾將《易義表》的異體字分為五類:典型異體字,包括異體字、交叉異體字、同音字、異體字。其中只有典型的異體字符合異體字的定義,其他四類都不符合異體字的定義,超出了名錄本身的範圍,導致理論與實踐嚴重脫節。
第二種觀點定義的異體字都屬於同壹個詞關系,只是異體字的範圍略有不同。第二種觀點對王力主編的《古代漢語》和邱希貴的《文字學大綱》中的釋義影響最大。王力書中對異體字的定義是:“兩個(或兩個以上)字意義完全相同,在任何情況下都可以互相替換。”○11後列出異體字的類型,包括:“壹、認識字與形聲字的區別。比如‘淚’是會意字,‘淚’是形聲字。第二,改變意思相近的能指。比如從光束聲的‘啪嗒’到光束聲的‘啪嗒’。從‘嘆息’欠到‘嘆息’自口。從尷尬的‘蹲’到衣服的‘蹲’。第三,改變發音相近的音標。比如‘行’從聲中得聲,而‘行’從泉中得聲。”坤”由誇音變為庫音。第四,改變各個組件的位置。有的改變音標和能指的位置,比如‘羞’,‘和’,‘鵝?《荀》等。有些只是改變了音標或表意文字的寫法,如‘花’和‘寫’麽'. "○12,都是語言中同壹個詞通過不同的造字方法而產生的不同書寫形式及其書寫變體。教材進壹步解釋了哪些情況不是異體字。教材上說:“有三種情況不被認為是異體字:第壹,有些字,雖然意思相近,後代發音相同,但不能視為異體字。第二,有些字關系復雜,有同有異,不能視為異體字。第三,有些字是有條件的,不能認為是異體字。”○13明確排除功能重疊的不同字符。
邱錫圭在《文字學大綱》中給異體字下了定義:“異體字是音義相同但形狀不同的文字。嚴格來說,只有用法完全相同的詞,也就是壹個詞的變體,才能稱為變體。但壹般來說,異體字往往包括用法相同的詞。嚴格意義上的異體字可以稱為狹義異體字,有些用法相同的詞可以稱為部分異體字。兩者合起來就是廣義的變體。”○14顯然,他說的廣義變體,主要是照顧到易壹表的現實,側重於狹義變體。他把狹義變體分為八類:1,有無偏旁部首的區別;2.表意、音韻等結構屬性的差異;3.同壹個表意文字不同於偏旁部首;兩者都是形聲字,部首不同;5.部首相同但配置方法不同;省略字形的壹部分不同於不省略;壹些特殊的簡化形式不同於傳統形式;由於錯誤,書寫略有不同或不同。○15其中所列異體字的範圍還包括兩種:不同的字和用不同的構詞方法對語言中同壹字所作的書寫變異。
以上兩種觀點可以概括為同音異義和同音異義。兩者有本質區別。我們認為異體字的本質不是同音異義,而是同音異義。
如前所述,同音詞本質上是壹個有許多不同書寫形式的詞,無論是古代還是現代的書面語言都客觀存在。同壹個詞的異形有多種來源。詞的書寫變異為同壹個詞創造了不同的形狀,詞的分化和詞的借用都會造成同壹個詞的異形。以易宜標為例。表中內蘊與內蘊,插壓字為書寫異體字,淚與淚,傘與傘為同壹字創造的不同形態,栗子與李子,豆與豆有區別,雕與萎,蘇與蘇有借。他們每個人都可以記錄使用中的相同的詞,但性質完全不同。固有與固有,插與壓,淚與淚,傘與傘,都是異體字,所以錄壹樣的字;栗與大衣,豆與豆,雕與萎,蘇與蘇,本質上是不同的人物。異體字本質上應該是同形異義字。將功能部分重疊的異形字納入異體字,理論上混淆了同形異義字的關系,不利於實踐中漢字的規範化。
學術界之所以把異體字定義為同形異義字,出發點不是先科學地闡明概念,用科學理論指導實踐,而是為了實用目的,使理論服從於實踐。如前所述,雖然《易義表》所采用的異體字本身定義不夠明確,本質上應該屬於同壹字的異體字關系,但《子表》在收字時,打破了定義限制,客觀上收了壹些具有重疊識記功能的異體字。壹些學者有意無意地修改異體字的定義,擴大異體字的範圍,以維護異體字的事實。還有的學者試圖通過改變異體字的定義來擴大異體字的範圍,從而達到擴大、精簡、規範漢字數量的目的。理論上,我們贊同簡化和規範漢字不能以畫地為基礎的觀點。但我們並不認同簡化規範漢字就等同於簡化異體字的理論和實踐。在我們看來,規範漢語的書寫形式需要做三件事:壹是簡化書寫變異和重復造字造成的多余字形,二是合並過度分化的字,三是對壹些因借用等原因記憶功能重疊的字確定規範形式,即造字。這三種情況在性質和形式上是不同的,理論上不能都定義為異體字,實踐中也不能統壹處理。
我們贊成把異體字限定為同形異義字,這和王力、邱希貴的觀點是完全壹致的。但是,我們不同意他們的定義。如前所述,王力對異體字的定義是“兩個(或兩個以上)字意義完全相同,在任何情況下都可以互相替換”。仇希貴把異體字定義為“音義相同但形狀不同的字”,都是從功能的角度來定義異體字的。壹般來說,功能的定義只有描述性的意義,不能從事物的本質來定義。單純從功能方面定義異體字,在實踐中也很難區分異體字和那些功能與文字重疊的異體字。因此,我們同意江對的定義。他在《古代漢語詞匯大綱》中給異體字下的定義是:“異體字是人們在語言中為同壹個詞創造出來的幾個形態不同的詞。這幾個詞的意思完全壹樣,可以互相替換。”○16他在定義中強調異體字必須“為語言中的同壹個字而造”,並在功能條件的基礎上增加了配置條件。只是異體字的範圍不包括書寫變異,人為縮小了異體字的範圍。
結合江、王力、邱希貴的定義,借鑒江的定義方法和王力、邱希貴確定的異體字範圍,主張從構形和功能兩個維度來定義異體字,把異體字的範圍限定在同壹個字的範圍內,把異體字定義為在語言中為同壹個字而造的不同字和因書寫變異而造成的壹個字的不同形式。異體字必須滿足構形和功能兩個條件,兩個條件缺壹不可。構形條件不僅可以揭示異體字的物理特征,還可以區分異體字和通假字。功能條件可以區分異體字和分化字。例如,語言中有壹個詞代表眼淚。造詞時用形聲字法造“淚”字,用會意法造“淚”字。在使用文字的過程中,眼淚和眼淚的功能沒有被區分,眼淚和眼淚是變體。刻和萎在記錄表示鳥的區別的詞的功能上是重疊的,但刻是為表示鳥的名字的詞而作,萎是為表示萎的意思的詞而作。本質上,它們是為兩個不同的詞而造的兩個不同的詞。但由於諧音借用中某些功能的重合,雕與萎是可以互換的,並非異類。“墨”和“目”都是為了表達日落的意思而創造的。但是,創建維護對象和管理部門是為了分離它們的功能。木子出現後,莫芷的功能只記錄否定代詞、否定副詞等詞,木子專門記錄表示日落的詞。因此,莫和是分化詞,而不是變體。
從上面的討論可以清楚地看出,異體字的來源主要有兩個,壹是來自構形,二是來自書寫。根據異體字的形成,異體字可以分為異體字和異體字兩種。
(1)異體字,即不同構形或不同部件形成的異體字。異形詞有以下幾種:1,不同配置方式生成的異形詞。壹般來說,漢字有不同的構形方法,如象形、能指、會意、形聲字和音韻。由於不同時間、不同地點的人分別造字,或者後人對以前的人造字進行改造,往往會有意識或無意識地對同壹個字采用不同的造字方法造字,從而形成異質字。比如“易”和“易”都是為記錄語言中表示曲脛的字而寫,“易”是用象形的方式創造的象形字,“易”是在“易”的基礎上加上音標創造的形聲字,兩者之間的關系是異質的。瓦和瓦都是表示羊氣味的字,瓦是由三陽制成的會意字,瓦是由羊制成的形聲字,構成了異構關系。2.在同壹配置模式下選擇不同部首的異構詞。對同壹個詞使用相同的構形造詞,不同的部首也會形成異構詞,這也是產生異構詞的重要途徑。主要有兩種類型,壹種是同壹表意字選擇不同部首的變體,另壹種是同壹形聲字選擇不同部首的變體。(1)是壹個不同部首的變體。比如:?和灰塵都是為灰塵的意思而造的詞。從三鹿,從土,取鹿跑時土飛的配置理,從小塵的配置理,從土,取小土為塵。這兩個詞都是可以理解的詞,只是用的偏旁部首不同,構詞理據也不同。(2)同樣的形聲字用不同的偏旁部首構成不同的字。形聲字由形和音兩部分組成。壹般來說,形聲字的形狀與它所依據的字的意義有關。在選擇形狀時,它可以是同義的、通用的、工具、實物、自然和狀態等等。形聲字的音位與基於它們的單詞的發音有關。在選擇音位時,發音可以相同或相近,而漢語中的大多數音節都有大量的同音或相近音的詞。這使得形聲字的選擇範圍非常廣。不同時間、不同地點的人往往會為同壹個詞選擇不同的形聲字。大量的異類詞就是這個原因造成的。比如蠍子和肢都是為肢的意思而造的詞,蠍子跟肉,只發聲;肢,從肉,枝聲。因為四肢是人體各部分的名稱,所以肉是四肢的形狀。因為“之”和“之”這兩個詞與表示身體意義的詞發音相同,所以要麽用單個詞,要麽用壹個分支詞。甄和徐都是為女婿創作的詞。因為徐和許是同音字,所以選徐作為下壹個字。因為妳是老公,可能會用老公的出租車做造型。而且因為丈夫是婚姻形成的親屬關系的稱謂,要麽用“女”字作形容詞,與婚姻有關的“婚、婚”等字都作形容詞。3.使用相同的配置方式,選擇位置不同的相同部首產生的異質詞。壹般來說,漢字偏旁的位置並不能體現構形的意圖,所以漢字偏旁的位置並不是固定的。在早期漢字中,形狀尚未定型,部首的位置也不固定。甲骨文中有大量由部首位置不同而形成的異形字。後來隨著漢字的不斷定型,部首的位置也越來越趨於固定。但在李凱之後仍有相當數量的由不同部首位置形成的異形字。舉個例子,吇和組,馬鞍和錘子,吇吇和秋天都是由偏旁位置變化形成的異構詞。
(2)異體字,即因書寫變異而形成的異體字。異形詞不同於異形詞。從源頭上說,異形字是造詞的產物,異形字是書寫變異的產物。從維護理據的角度來看,異形字可以直接解釋構形理據,正字可以解釋構形理據,異體字往往因為書寫變異而失去構形理據。異形字的主要來源是:(1)因書寫變異而導致筆畫略有不同的異形字。例如,子字符用於快速書寫或書寫。雅和秋的文風不同,這就造成了他們的不同。(2)偏旁簡化導致的書寫異常。例如,鷹是壹個集合的詞,意思是許多鳥落在同壹棵樹上,以反映集合的意思。後來因為形狀復雜,不方便書寫,就把三片存為壹片,構成了壹個字集。由於形式的簡單性,齊與紀的結合是壹種不同的書寫形式。(3)官方法令引起的寫法不同。原來,隸書是在隸書通過後用隸書寫成的。後來也指用楷書寫楷書古文字,也叫楷書。丁力和李扁的形狀不同,構成了不同的寫法。比如《吉韻老韻》:“左立蒲。”“丁力”二字是隸書,“隸變”二字是通書,兩者是不同的文字。
從來源上,我們把異體字分為兩類:同形異義字和他形異義字。其實異構和異序並不在壹個層次上,每個異質體都可能產生自己的異序,異序處於異構以下的層次。比如傘和米,傘是會意字,米是形聲字,這兩個詞構成了壹個異質詞。還有雨傘寫字?,簡為傘;又寫作了?,?和傘是傘的不同單詞。對我來說是不同的寫作。最好能描述清楚異質性和異形性的等級關系,並對譜系進行排序,便於規範異體字時進壹步研究和參考。
註意事項:
○1沈建世《漢字義讀壹例》,沈建世學術論文集,139,中華書局,1986。
2同上。
○3鄭林西簡化漢字的理論與實踐,66頁,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1982。
○4《擬廢止的400個異體字清單草案》,中國語文1955第1號,共8頁。
○5鐘,《談第壹批異體字的幾個問題》,《文改》第4期,1963,10頁。
6同上,第12頁。
○7同○ 3,第67-68頁。
○8《呂叔湘的中國談》,26頁,三聯書店,1980。
9同上。
10高更生《漢字研究》,285-288頁,山東教育出版社,2000年。
○11王力《古代漢語》,155頁,中華書局,1962。
12同上,155-156頁。
○13同上,第156-157頁。
14邱希貴《文獻學大綱》,205頁,商務印書館,1988。
15同上,第206-208頁。
○16蔣·《古代漢語詞匯大綱》,191頁,北京大學出版社,198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