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責令立即停止銷售;
(2)接受並銷毀侵權商標標識;
(三)消除現有商品上的侵權商標;
(四)收繳直接用於商標侵權的模具、印版或者其他作案工具;
(五)前四項措施不足以制止侵權行為,或者侵權行為難以與貨物分離的,責令並監督銷毀侵權貨物;
相關部門查處商標侵權行為,具體可細分為以下四種:
(1)在同壹種商品上使用與他人註冊商標相同的商標;
(二)在同壹種商品上使用與他人註冊商標近似的商標;
(三)在類似商品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相同的商標的;
(四)在類似商品上使用與他人註冊商標近似的商標。
第壹種行為是打假,其他三種都是打假。
假冒註冊商標是最嚴重的侵犯商標專用權的行為。情節嚴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七條有下列行為之壹的,均屬於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行為:
(壹)未經商標註冊人許可,在同壹種商品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相同的商標的;
(二)未經商標註冊人許可,在同壹種商品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近似的商標,或者在類似商品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容易造成混淆的;
(三)銷售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的;
(四)偽造或者擅自制造他人註冊商標標識或者銷售偽造或者擅自制造的註冊商標標識的;
(五)未經商標註冊人同意,變更註冊商標,並將變更商標的商品再次投放市場的;
(六)故意為侵犯他人商標專用權提供便利,幫助他人實施侵犯商標專用權行為的;
(七)造成他人註冊商標專用權其他損害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