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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壹級管轄權

分級管轄是指上下級法院按照壹定的標準,對受理第壹審民事案件進行分工和權限劃分。中國有四級法院,即基層人民法院、中級人民法院、高級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各級法院受理壹審民事案件。我國主要根據案件的性質、復雜程度和影響程度來確定級別管轄。實踐中,爭議標的額往往是確定級別管轄的重要依據,但各地人民法院確定爭議標的額的標準不盡相同。

1.中級人民法院管轄下列第壹審民事案件:

1,重大涉外案件(含涉港澳臺案件)。所謂涉外案件,是指有涉外因素的民事案件,如原告或被告是外國人,涉案財產在外國等。所謂重大涉外案件,是指爭議標的額大、案情復雜,或者當事人居住在境外人數眾多或者當事人分屬多個國籍的涉外案件。

2、在本地區有重大影響的案件。所謂本轄區有較大影響的案件,壹般是指在政治或經濟上有較大影響的案件。具有重大政治影響的案件,主要是指訴訟當事人或訴訟標的以及標的所涉及的人或事具有重大政治影響,如訴訟當事人是黨政軍界重要人士或人大代表等。對經濟有重大影響的案件,主要是指訴訟標的比較大,爭議法律關系涉及國家經濟政策執行的案件。

3、最高人民法院確定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案件。目前此類案件主要有海事海商案件、專利糾紛和商標侵權案件。海事、海商案件只能由海事法院管轄(海事法院與普通中級法院同級),其他法院不能有管轄權;專利糾紛案件只能由省政府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和青島、大連及各經濟特區的中級人民法院管轄。其他法院沒有管轄權。

2.等級管轄和地域管轄有什麽區別?

1.區域管轄權不同於等級管轄權。級別管轄縱向劃分了上下級人民法院受理第壹審民事案件的權限和分工,解決了壹個民事案件應由哪壹級人民法院管轄的問題;地域管轄橫向劃分了同級人民法院受理第壹審民事案件的權限和分工,解決了壹個民事案件應由哪個人民法院管轄的問題。

2.然而,這兩者是相關的。地域管轄是在等級管轄的基礎上劃分的,只有在等級管轄明確的前提下才能確定地域管轄;為了最終確定壹個案件的管轄法院,在確定級別管轄之後,還需要通過區域管轄進壹步落實上訴法院。

3.地域管轄主要根據當事人住所地、訴訟標的所在地或者法律事實所在地確定。即當事人住所地、訴訟標的或法律事實發生地、結果所在地的法院管轄,將案件交由當地人民法院管轄。

三。專屬國內管轄權的範圍如下:

1.因房地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房地產所在地法院管轄。

2.因港口經營引起的訴訟,由港口經營地法院管轄。

3.因繼承遺產提起的訴訟,由被繼承人住所地或者主要遺產所在地(以價值確定)管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十七條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第壹審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十八條中級人民法院管轄下列第壹審民事案件:

(壹)重大涉外案件

(二)在本地區有重大影響的案件。

(三)最高人民法院確定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