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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的復審程序是怎樣的

壹、商標復審的類型: 1.當事人對商標局駁回 商標註冊申請 不服的復審; 2.當事人對商標局駁回 註冊商標轉讓 申請不服的復審; 3.當事人對商標局駁回註冊商標續展申請不服的申請 4.當事人對商標局異議裁定不服的復審; 5.當事人對商標局撤銷註冊商標不服的復審; 6.當事人對商標局撤銷註冊不當商標不服的復審; 二、復審的時間 申請人可以在收到駁回通知書、裁定通知書或撤銷通知書之日起十五天內向商標評審委員會請求復審。如有特殊原因,可在期滿前申請延期,延期時間為三十天,但需繳納延期請求費。 三、需提供的文件和材料: 1、《商標代理委托書》:委托商標代理機構代理的,需提供蓋有申請人章戳的委托書。大陸以外地區的申請人要在中國申請商標復審的,必須委托商標代理機構進行。 2、各類復審申請書:委托代理機構申請商標復審的,由代理機構制作。 3、理由和證據材料 四、復審的裁定 商標評審委員會對註冊駁回復審或異議復審將做出準予註冊或不予註冊的終局裁定,並書面通知有關當事人。 商標評審委員會對其他復審將做出維持或撤銷該商標的終局裁定,並書面通知有關當事人。《商標法》 第三十四條 對駁回申請、不予公告的商標,商標局應當書面通知商標註冊申請人。商標註冊申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向商標評審委員會申請復審。商標評審委員會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九個月內做出決定,並書面通知申請人。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批準,可以延長三個月。當事人對商標評審委員會的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