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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予專利權的外觀設計應當具備的條件是什麽?

條件如下:

1、需要有新穎性,即授予專利權的外觀設計,應當同申請日以前在國內外出版物上公開發表過或者國內公開使用過的外觀設計不相同和不相近似。

2、需要有實用性,即授予專利權的外觀設計必須適於工業應用。這要求外觀設計本身以及作為載體的產品能夠以工業的方法重復再現,即能夠在工業上批量生產。

3、需要富有美感,即授予專利權的外觀設計必須富有美感。美感是指該外觀設計從視覺感知上的愉悅感受,與產品功能是否先進沒有必然聯系。富有美感的外觀設計在擴大產品銷路方面具有重要作用。

4、不得與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權利相沖突,這裏的在先權利包括了商標權、著作權、企業名稱權、肖像權、知名商品特有包裝裝潢使用權等。“在先取得”是指在外觀設計的申請日或者優先權日之前取得。

擴展資料:

授予專利權的條件

發明創造要取得專利權,必須滿足實質條件和形式條件。實質條件是指申請專利的發明創造自身必須具備的屬性要求,分為積極條件和消極條件。形式條件則是指申請專利的發明創造在申請文件和手續等程序方面的要求。此處所講的授予專利權的條件,僅指授予專利權的實質條件。

積極條件

發明或實用新型

(壹)新穎性(novelty)

新穎性是指在申請日以前沒有同樣的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在國內外出版物上公開發表過、在國內公開使用過或者以其他方式為公眾所知。

也沒有同樣的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由他人向專利局提出過申請並且記載在申請日以後公布的專利申請文件中。申請專利的發明或者實用新型滿足新穎性的標準,必須不同於現有技術,同時還不得出現抵觸申請。

1.現有技術。現有技術是在申請日以前已經公開的技術。技術公開的方式有三種:

光盤、照相底片等。公開披露技術信息,是指技術內容向不負有保密義務的不特定相關公眾公開。公開的程度以所屬技術領域壹般技術人員能實施為準。

2.抵觸申請。抵觸申請是指壹項申請專利的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在申請日以前,已有同樣的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由他人向專利局提出過申請,並且記載在該發明或實用新型申請日以後公布的專利申請文件中。先申請被稱為後申請的抵觸申請。抵觸申請會破壞新穎性,防止專利重復授權。

3.不視為喪失新穎性的公開。申請專利的發明、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在申請日以前6個月內,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不喪失新穎性:

(二)創造性

創造性是指同申請日以前已有的技術相比,該發明有突出的實質性特點和顯著的進步,該實用新型有實質性特點和進步。

申請專利的發明或實用新型,必須與申請日前已有的技術相比,在技術方案的構成上有實質性的差別,必須是通過創造性思維活動的結果,不能是現有技術通過簡單的分析、歸納、推理就能夠自然獲得的結果。發明的創造性比實用新型的創造性要求更高。創造性的判斷以所屬領域普通技術人員的知識和判斷能力為準。

(三)實用性(utility)

實用性是指該發明或者實用新型能夠制造或者使用,並且能夠產生積極效果。它有兩層含義:

第壹,該技術能夠在產業中制造或者使用。產業包括了工業、農業、林業、水產業、畜牧業、交通運輸業以及服務業等行業。產業中的制造和利用是指具有可實施性及再現性。

第二,必須能夠產生積極的效果,即同現有的技術相比,申請專利的發明或實用新型能夠產生更好的經濟效益或社會效益,如能提高產品數量、改善產品質量、增加產品功能、節約能源或資源、防治環境汙染等。

(四)其他條件

比如說明書需要對申請專利的技術公開充分等。具體需參閱最新的《專利法》和《實施細則》。

消極條件

1.違反法律、社會公德或妨害公***利益的發明創造。國家法律,是指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依照立法程序制定和頒布的法律。它不包括行政法規和規章。發明創造本身的目的與國家法律相違背的,不能被授予專利權。

例如,用於賭博的設備、機器或工具;吸毒的器具等不能被授予專利權。發明創造本身的目的並沒有違反國家法律,但是由於被濫用而違反國家法律的,則不屬此列。

2.科學發現。它是指對自然界中客觀存在的現象、變化過程及其特性和規律的揭示。科學理論是對自然界認識的總結,是更為廣義的發現。

它們都屬於人們認識的延伸。這些被認識的物質、現象、過程、特性和規律不同於改造客觀世界的技術方案,不是專利法意義上的發明創造,因此不能被授予專利權。

3.智力活動的規則和方法。智力活動,是指人的思維運動,它源於人的思維,經過推理、分析和判斷產生出抽象的結果,或者必須經過人的思維運動作為媒介才能間接地作用於自然產生結果,它僅是指導人們對信息進行思維、識別、判斷和記憶的規則和方法。

由於其沒有采用技術手段或者利用自然法則,也未解決技術問題和產生技術效果,因而不構成技術方案。例如,交通行車規則、各種語言的語法、速算法或口決、心理測驗方法、各種遊戲、娛樂的規則和方法、樂譜、食譜、棋譜、計算機程序本身等。

4.疾病的診斷和治療方法。它是以有生命的人或者動物為直接實施對象,進行識別、確定或消除病因、病竈的過程。

將疾病的診斷和治療方法排除在專利保護範圍之列,是出於人道主義的考慮和社會倫理的原因,醫生在診斷和治療過程中應當有選擇各種方法和條件的自由。

另外,這類方法直接以有生命的人體或動物體為實施對象,理論上認為不屬於產業,無法在產業上利用,不屬於專利法意義上的發明創造。例如診脈法、心理療法、按摩、為預防疾病而實施的各種免疫方法、以治療為目的的整容或減肥等。但是藥品或醫療器械可以申請專利。

5.動物和植物品種。但是對於動物和植物品種的生產方法,可以依照授予專利權。

6.用原子核變換方法獲得的物質。

7.對平面印刷品的圖案、色彩或者二者的結合作出的主要起標識作用的設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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