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假冒他人註冊商標,違法所得(即銷售收入,下同)數額達到以下標準的,應予立案:1。未經註冊商標所有人許可,在同壹種商品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相同的商標,違法所得數額在二萬元以上的;2、銷售明知是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違法所得數額在二萬元以上的;3.偽造、擅自制造他人註冊商標標識,或者銷售偽造、擅自制造的註冊商標標識,違法所得數額在壹萬元以上的。與假冒他人註冊商標的犯罪分子串通,為其提供制造、銷售、使用、倉儲、運輸、郵寄、隱匿等便利條件的,依法追究假冒註冊商標犯罪分子的刑事責任。(二)假冒他人註冊商標,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視為情節嚴重,應予立案:1,具有本規定第二條第(壹)項所列行為,非法經營額在十萬元以上的;2.有本規定第二條第(三)項所列行為之壹,偽造、擅自制造他人註冊商標標識或者銷售偽造、擅自制造的註冊商標標識二萬個以上的。(三)假冒他人註冊商標,雖不符合第二條第(壹)項、第(三)項或者第三條規定的標準,但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也視為情節嚴重,應予立案:1。因假冒他人註冊商標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處罰兩次的;2.假冒他人註冊的藥品商標供人使用的;3、采用賄賂等非法手段推銷假冒他人商標的商品或假冒、擅自制造他人註冊商標的商品;4.假冒他人註冊商標,造成不良社會和國際影響的。
法律客觀性:
《商標法》第五十七條有下列行為之壹的;(壹)未經商標註冊人許可,在同壹種商品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相同的商標的;(二)未經商標註冊人許可,在同壹種商品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近似的商標,或者在類似商品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容易造成混淆的;(三)銷售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的;(四)偽造或者擅自制造他人註冊商標標識或者銷售偽造或者擅自制造的註冊商標標識的;(五)未經商標註冊人同意,變更註冊商標,並將變更商標的商品再次投放市場的;(六)故意為侵犯他人商標專用權提供便利,幫助他人實施侵犯商標專用權行為的;(七)造成他人註冊商標專用權其他損害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