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銷售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罪法條及司法解釋是什麽?

在我國,隨著法律的不斷健全,不僅會保護每壹位公民的權利,同時也會保障企業單位的合法利益,在日常生活中經常會有不法分子制假販假, 銷售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罪 法條及司法解釋 是什麽?按照規定,銷售假冒產品,將會處以三年 有期徒刑 及 罰金 ,情節嚴重者將判處七年有期徒刑。 壹、 刑法 的基本規定 第二百壹十四條 銷售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罪 銷售明知是 假冒註冊商標 的商品,銷售金額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 ,並處或者單處罰金;銷售金額數額巨大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二、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 管轄 的 刑事案件立案 追訴標準的規定(二)》(節錄) (2010年5月7日公通字[2010] 23號) 第七十條[銷售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案(刑法第二百壹十四條)]銷售明知是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涉嫌下列情形之壹的,應予 立案 追訴: (壹)銷售金額在五萬元以上的; (二)尚未銷售,貨值金額在十五萬元以上的; (三)銷售金額不滿五萬元,但已銷售金額與尚未銷售的貨值金額合計在十五萬元以上的。 第八十九條對於預備犯、未遂犯、中止犯,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應予立案追訴。 第九十條本規定中的立案追訴標準,除法律、司法解釋、本規定中另有規定的以外,適用於相應的 單位犯罪 。 第九十壹條 本規定中的“以上”,包括本數。 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侵犯 知識產權 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節錄) (2004年12月22日法釋[2004] 19號) 第二條銷售明知是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銷售金額在五萬元以上的,屬於刑法第二百壹十四條規定的“數額較大”,應當以銷售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罪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銷售金額在二十五萬元以上的,屬於刑法第二百壹十四條規定的“數額巨大”,應當以銷售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罪判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第九條刑法第二百壹十四條規定的“銷售金額”,是指銷售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後所得和應得的全部違法收入。 具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認定為屬於刑法第二百壹十四條規定的“明知”: (壹)知道自己銷售的商品上的 註冊商標 被塗改、調換或者覆蓋的; (二)因銷售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受到過 行政處罰 或者承擔過 民事責任 、又銷售同壹種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的; (三)偽造、塗改 商標註冊 人授權文件或者知道該文件被偽造、塗改的; (四)其他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是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的情形。 第十五條單位實施刑法第二百壹十三條至第二百壹十九條規定的行為,按照本解釋規定的相應個人犯罪的定罪量刑標準的三倍定罪量刑。 第十六條明知他人實施侵犯知識產權犯罪,而為其提供貸款、資金、賬號、發票、證明、許可證件,或者提供生產、經營場所或運輸、儲存、 代理 進出口等便利條件、幫助的,以侵犯知識產權犯罪的***犯論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