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枚商標1次申請官費為600元,可以選擇10個商品或服務類別,不足10個類別仍收取600元官費,超過10個類別超出部分按照60元/個類別收取官費。
2013年10月1日前,每件提供商標註冊證明申請的官費為1000元
在2013年10月1日調整為每件800元。
至2015年10月15日調整為每件600元。
委托商標代理機構辦理的,申請人應向商標代理機構繳納商標註冊證明官費和代理費,商標局收取的商標註冊證明規費從該商標代理機構的預付款中扣除。
註冊商標的好處:
1、便於消費者認牌購物。
2、商標註冊人擁有商標專用權,受法律保護。
3、通過商標註冊,可以創立品牌,搶先占領市場。
4、商標是壹種無形資產,可對其價值進行評估。
5、商標可以通過轉讓,許可給他人使用,或質押來轉換實現其價值。
6、商標還是辦理質檢、衛檢、條碼等的必備條件。
7、地方各級工商局通過對商標的管理來監督商品和服務的質量。
商標註冊的流程:
商標查詢(2天內)→申請文件準備(3天內)→提交申請(2天內)→繳納商標註冊費用→商標形式審查(1個月)→下發商標受理通知書→商標實質審查(12個月)→商標公告(3個月)→頒發商標證書。(2014.05.01實施新的商標法,商標實質審查期9個月。)
商標註冊證的領取:
1、領取途徑
直接辦理的,當事人須到商標註冊大廳領取商標註冊證。
委托代理機構的,商標局將商標註冊證發給代理機構,當事人到代理機構領取。
2、直接到商標註冊大廳領取所需材料
(壹)申請人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須提交以下材料:
⑴、《領取商標註冊證通知書》;未收到的,須提交申請人蓋章或簽字確認的主體資格證明文件(營業執照副本、身份證等)復印件,並提供商標註冊號及公告期;
⑵、申請人單位出具的介紹信;
⑶、領取人的身份證其復印件(原件經比對後退還);
⑷、申請人名稱已變更的,須提交登記機關出具的名稱變更證明原件;
⑸、商標已辦理轉讓的,應提交商標局核準轉讓商標證明。
(二)、申請人為自然人的,須提交以下材料:
⑴、《領取商標註冊證通知書》;未收到《領取商標註冊證通知書》的,應提供商標註冊號及公告期;
⑵、申請人身份證及其復印件(原件經比對後退還);
⑶、委托他人代為領取的,須提交申請人身份證及其復印件、委托書以及領取人的身份證及其復印件(原件經比對後退還);
⑷、商標已辦理轉讓的,應提交商標局核準轉讓商標證明。
特別說明:註冊商標的有效期為十年。註冊商標有效期滿,需要繼續使用的,應當在期滿前六個月內申請續展註冊。註冊人在此期間未能提出續展申請的,可在期滿後的六個月寬展期內提出,但須繳納續展註冊延遲費。寬展期滿後仍未提出續展申請的,商標局將註銷該註冊商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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