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商標查詢大全網 - 商標查詢 - 福建省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辦法

福建省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辦法

《福建省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辦法》已經2017年2月22日省人民政府119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65438年3月1日起施行。

於偉國省長2017 12.29

福建省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辦法

第壹條為加強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落實食品生產經營者主體責任,提高食品安全監管效能,保障公眾健康和消費知情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福建省食品安全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對食品和食用農產品實行壹品壹碼食品安全信息追溯制度,對生產(含種植、養殖、加工)、流通(含銷售、儲運)和餐飲服務實行安全信息追溯管理。

前款所稱壹品壹碼,是指按照規定的追溯編碼規則,對同壹品種、同壹批次的食品和食用農產品賦予唯壹的標識追溯碼。

第三條下列食品和食用農產品實行壹品壹碼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以下簡稱追溯食品):

(壹)糧食及其制品;

(二)動物產品及其制品;

(三)禽類產品及其制品;(4)蔬菜;(5)水果;(六)水產品;(7)豆制品;(八)乳制品;(九)食用油;(10)鹽;(十壹)經省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員會批準的地方特色食品、其他類型食品和食用農產品。

可追溯食品的具體類別、品種和實施信息追溯管理的時間,由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農業、海洋與漁業等行政主管部門確定,經省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員會批準後向社會公布。

第四條福建省應當建立統壹的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平臺,采集相關行政管理部門的追溯系統信息,通過代碼識別、身份信息比對驗證管理等技術手段,實現追溯食品、生產經營者的* * *享。

第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統壹領導、組織和協調本行政區域內的食品安全信息追溯工作,建立食品安全信息追溯體系,完善追溯管理協調機制,落實屬地監督管理責任制,將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所需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並對相關部門開展的食品安全信息追溯工作進行考核評估。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農業、海洋與漁業、糧食等行政管理部門按照各自職責,監督檢查生產經營者實施壹品壹碼溯源記錄管理。

第六條省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本省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的組織、推進和綜合協調工作,具體承擔下列職責:

(壹)率先建設福建省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平臺;

(二)預包裝食品信息追溯管理系統的建設、運行維護、推廣應用,並做好與福建省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平臺的對接和數據推送工作;

(三)食品生產、銷售、餐飲服務、食用農產品銷售的生產經營者應當落實本辦法規定的食品安全信息追溯責任,實行食用農產品市場準入制度,實施監督管理和行政執法。

第七條省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承擔下列職責:

(壹)完善和實施食用農產品種植養殖源頭環節準出制度,確保食用農產品產地賦予追溯碼,統壹準出產地證明格式;

(2)建設、運行、維護、推廣應用食用農產品種植、初加工、牲畜屠宰追溯管理系統,做好與福建省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平臺的對接和數據推送;

(三)食用農產品種植養殖、初加工、牲畜屠宰的生產經營者應當落實本辦法規定的食品安全信息追溯責任,實施監督管理和行政執法。

第八條省人民政府海洋與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承擔下列職責:

(壹)在源頭完善和實施食用水產品準出口制度,確保食用水產品原產地賦予可追溯代碼,統壹準出口原產地證書格式;

(二)食用水產品養殖信息追溯管理系統的建設、運行維護、推廣應用,做好與福建省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平臺的對接和數據推送工作;

(三)水產養殖和食用水產品初加工生產經營者應當落實本辦法規定的食品安全信息追溯責任,實施監督管理和行政執法。

第九條省人民政府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承擔下列職責:

(壹)食品信息追溯管理系統的建設、運行、維護和推廣,做好與福建省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平臺的對接和數據推送工作;

(二)原糧、政策性糧食收購、儲存、運輸、政策性糧食加工、銷售等環節涉及的生產經營者,應當落實本辦法規定的食品安全信息追溯責任,實施監督管理和行政執法。

第十條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承擔以下職責:

(壹)根據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的要求,負責提供轄區內進口食品和食用農產品的相關追溯信息;

(二)做好與福建省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平臺的對接和數據推送工作。

第十壹條省級人民政府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負責在沒有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的情況下,根據需要組織制定食品安全追溯代碼規則、追溯數據傳輸格式、接口規範等地方標準。

第十二條省人民政府發展改革、財政、商務、林業、經信、工商、衛生計生等行政部門按照各自職責,* * *做好食品安全信息追溯工作。

第十三條下列追溯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按照規定上傳準確、規範、完整的電子信息:

(壹)食品生產企業;

(二)食用農產品和水產品生產企業:包括食用農產品和水產品種植養殖企業、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和牲畜屠宰廠(場);

(三)糧食、政策性糧食經營企業;

(四)食品批發經營者:包括食品進口商、食品批發銷售商和兼營食品批發業務的儲運服務企業;

(五)特定食品零售經營者:包括大型食品零售企業和實行統壹配送管理方式的食品銷售企業;

(六)特定餐飲服務提供者:包括餐廳、學校食堂(含幼兒園食堂)、機關、企事業單位食堂、集體用餐配送單位、中央廚房。

前款第(六)項規定的實施信息上傳的餐館、機關、企事業單位食堂的範圍和實施時間,由省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依法確定。

第十四條可追溯食品生產經營者是食品安全可追溯的第壹責任人。應當嚴格落實進貨憑證和票證的查驗和保存責任,建立電子記錄臺賬,如實采集和記錄追溯食品生產、銷售、儲存、運輸、召回、處置等生產經營過程中的信息,實現食品來源和去向的可追溯,加強全過程質量安全管理和風險控制措施。

第十五條福建省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平臺采集企業名稱、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姓名、地址、聯系方式、生產經營許可證、營業執照、統壹社會信用代碼等資質證明材料信息。追溯食品生產經營者,建立生產經營者電子檔案。

前款規定的信息發生變化的,相關生產經營者應當自變化之日起24小時內更新上傳電子文件的相關內容。

第十六條可追溯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按照規定實施源頭分配管理:

(壹)食品生產企業在產品出廠前給產品打上追溯碼;

(二)食用農產品、水產品生產企業在產品上市前給予追溯碼;

(三)糧食、政策性糧食經營企業在糧食入庫前給予追溯碼;

(四)食品進口商或批發經營者在境外和省內產品在本省上市前給予追溯碼。

可在產品包裝、容器或隨附標簽上印刷或粘貼追溯碼,追溯碼記錄的信息應與貨物壹致。

第十七條食品生產企業應當按照規定上傳下列信息:

(壹)采購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劑和食品相關產品的名稱、品牌、規格、數量、生產日期或者批號、保質期、采購日期、供應商的名稱、地址和聯系方式;

(二)出廠銷售食品的追溯碼、名稱、品牌、規格、數量、生產日期或者批號、保質期、檢驗合格證號、銷售日期、購買者的名稱、地址和聯系方式。

第十八條食用農產品、水產品種植養殖企業、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牲畜屠宰廠(場)應當按照規定上傳下列信息:

(a)所用農業投入品的名稱、品牌、來源、用法和劑量,以及藥物的使用和停用日期;

(二)收獲、屠宰或捕撈的日期;

(三)市場上食用農產品和水產品的追溯碼、名稱、品牌、數量、銷售日期、購買者的姓名、地址和聯系方式;

(四)市場上食用農產品、水產品的合格證和動物檢疫信息。

第十九條原糧、政策性糧食交易企業應當按照規定上傳原糧、政策性糧食追溯碼、糧食品種、數量、產地、收購日期、銷售(出庫)日期、供應商名稱、地址和聯系方式。

第二十條食品批發經營者和特定食品零售經營者應當按照規定上傳下列信息:

(壹)食品的追溯碼、名稱、品牌、規格、數量、進貨日期和銷售日期,以及供應商和采購商的名稱、地址和聯系方式;

(二)食品生產企業名稱、生產日期或批號、檢驗合格證號和保質期;

(三)食用農產品、水產品批準證書和動物檢疫信息。

第二十壹條餐館、學校食堂(含幼兒園食堂)、機關、企事業單位食堂、集體用餐配送單位、中央廚房等特定餐飲服務提供者應當按照規定上傳下列信息:

(壹)采購食品的追溯碼、名稱、品牌、生產者名稱、生產日期或者批號、檢驗合格證號、保質期、數量、采購日期或者交貨日期、供應商的名稱、地址和聯系方式;

(二)直接從食用農產品生產企業或者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購買的食用農產品、水產品的合格證和動物檢疫信息。

集體用餐配送單位和中央廚房還應當上傳訂餐者和配送門店的名稱、地址和聯系方式,以及配送食品的名稱、數量、規格、生產日期、保質期等信息。

第二十二條網絡餐飲服務第三方平臺提供者、網絡餐飲服務提供者應當加強食品安全管理,如實記錄網絡訂餐的訂單信息和送餐人員的基本信息,保存信息不得少於6個月。

第二十三條實行統壹配送管理模式的追溯食品生產經營企業可以由企業總部統壹檢查和記錄,並上傳相關信息。

第二十四條追溯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在食品生產配送後24小時內按照規定上傳相關信息。

可追溯食品生產經營者可以授權相關行政部門直接從相應的信息系統中提取信息。

第二十五條追溯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對上傳信息的真實性負責,不得上傳虛假信息。

生產經營者上傳至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平臺的相關有效電子證書,可以作為同批次追溯食品檢驗的依據。

第二十六條追溯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按照規定隨貨提供銷售票據或者電子記錄卡,做到到貨票(卡)壹致、票(卡)賬相符。

第二十七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相關行政管理部門應當為可追溯食品生產經營者連接追溯管理系統、上傳信息提供指導、培訓等服務。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和有關行政部門可以制定政策措施,鼓勵食品生產經營者開展信息追溯。

第二十八條省級人民政府農業、海洋與漁業、糧食等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保障本部門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系統的可靠運行,確保生產經營者通過開放數據接口安全、便捷、批量上傳追溯信息,並與福建省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平臺實時共享數據資源。

第二十九條鼓勵和支持有條件的食品行業協會、第三方機構建立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系統,並與福建省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平臺對接。

鼓勵和支持相關機構將食品安全信息可追溯管理作為評價要求並納入質量管理體系、食品安全管理體系等認證,相關行政管理部門在管理中可以采用第三方認證的結果。

第三十條消費者有權向追溯食品的生產經營者或者通過福建省追溯管理平臺和終端查詢設備(工具)了解追溯食品的來源、質量安全信息。

消費者發現生產經營者違反本辦法規定提供的可追溯食品無法追溯的,可以通過福建省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平臺或者其他食品安全投訴渠道進行投訴舉報。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及時核實處理,並將處理結果告知投訴人。

第三十壹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農業、海洋與漁業、糧食等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將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納入年度監督管理計劃,通過隨機抽樣、全鏈條核查、數據分析等方式,加強對生產經營者履行食品安全信息追溯責任的監督檢查。,並將相關信息納入其信用檔案。

第三十二條違反本辦法第十五條第二款、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壹條、第二十四條規定,未按照規定建立電子臺賬並及時上傳食品安全追溯信息的,依照《福建省食品安全條例》第九十八條的規定查處。

違反本辦法第十六條規定,未按照規定對可追溯食品進行編碼和銷售的,由相關行政管理部門依據各自職責責令改正,並可處以5000元至10000元的罰款。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五條第壹款規定的,由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責令改正,並處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六條規定,不提供銷售票據或者電子記錄卡,貨票(卡)不符或者票(卡)賬不符的,由相關行政管理部門依據各自職責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處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三條違反本辦法規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農業、海洋與漁業、糧食等行政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壹,造成不良後果或者影響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依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或者記過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記過或者降級處分;情節特別嚴重的,給予撤職處分:

(壹)未履行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職責的;

(二)未履行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系統或者平臺建設、運行、維護和推廣職責的;

(三)未按規定及時核實處理投訴舉報,或者未將處理結果告知投訴人的。

第三十四條食品添加劑、集中消毒餐飲具參照本辦法的規定實施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

其他食品相關產品可參照本辦法的相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五條未按照本辦法實施壹品壹碼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的其他食品和食用農產品,生產經營者應當遵守食品安全法律法規的規定,確保食品的可追溯性。

第三十六條大型食品零售企業是指實際營業面積在6000平方米以上的食品零售企業。

原糧、政策性糧食經營企業是指從事原糧、政策性糧食收購、儲存、運輸、加工和銷售的企業。

第三十七條本辦法自2065年3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