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韓國商標法對註冊商標規定了哪些原則?

韓國現行商標法頒布於1949年,歷經十余次修改,最近壹次修改完成於2002年。韓國的商標法采取的是以申請在先為註冊原則。韓國商標法規定,商標是從事生產、加工、證明或者銷售商品等經營活動的經營者在其商品上使用的,以區別其他經營者的商品為目的,由文字、圖案、立體形狀、顏色及其組合構成的符號。韓國是《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和世界知識產權組織的成員,也是《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議》和《馬德裏議定書》的締約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