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城建稅及教育費附加
1.特點:專款專用;受益稅;附加稅;根據規模設計稅率;範圍廣。
2.功能:補充城市建設資金;限制性派系;動員地方當局;便利的稅收共享。
3.稅目:城市;縣/鎮+其他征收三稅的地區。
4.納稅人:1,內資;2.外國投資;3、個體商販和個人在市場繳納的增值稅,由省確定。
5.稅率:城市7%;縣鄉鐵路5%/65438+其他地區0%。
6.計稅依據:繳納的三稅金額,不含滯納金,不征收,但出口免征增值稅。
7.直接減免稅:1,不征進口稅;2、出口不退;3.首次征款後不退款;4、符合退庫政策。
8.行業減免稅:1,石油儲備基地壹期;2.投資者保護基金公司;3.2004年至2009年三峽工程;4.撤銷金融機構。
9.慈善事業減免稅:1。新辦零售商業企業招用下崗失業人員30%(同退役士兵)且簽約1年以上的,免征3年;2、下崗職工(退役士兵)在桑園外從事建築娛樂廣告個體戶,免收3年;3、桑巴以外的新廣告服務企業招用30%退役士兵並簽約1年以上的,免收3年。
10.義務時間:增值稅和消費稅。
11.征稅地點:增值稅和消費稅。
12.特殊情況(1):貨代開具發票,退稅壹開始按7%的稅率減免。
13.特殊情況(2):教育附加3%,差額為:1,出口三項減免稅可退;2.行業救濟裏沒有石油和三峽工程。
第二,資源稅
1.特點:只有特定資源,受益稅,差別所得稅,定量征收,普遍。
2.功能:調節資源的差別收入、合理開發、稅收杠桿和財政收入。
3.稅目:原油、天然氣、原煤、其他有色、黑色和有色金屬礦石、固體和液體鹽。
4.納稅人:1。收購未稅礦產品的單位為扣繳義務人;2、開采、生產或收購單壹環節。
5.稅率:根據數量和幅度(未規定,在省政府30%以內浮動),鐵礦石減征40%,冶金獨立礦山鐵礦石減征60%。
6.計稅依據:直接銷售數量/自用數量或產量*單位定額稅。
7.直接減免稅:1,煤礦/洗煤等加工產品的成品油/天然氣不征收;2、不征收精選副產品的精礦形式。
8.行業稅減免:無
9.慈善減免稅:1。稅目不分高低;2.調入煤可按綜合回收率折算成原煤;3.原礦精礦可根據選礦比轉化為原礦;4.稠、高、稀油量由稀油量決定;5.用液體鹽加工固體鹽的,可以抵扣外購消耗的液體鹽稅。
10.義務時間:1。根據合同日期分期付款;2.預付款以發行日期為準;3.其他的是當天收條或者憑證;4.轉讓給個人使用;5.預扣已支付。
11.納稅地點:1。采礦或生產場所;2.扣繳是購買的地方。
12.特殊情況(1):代扣所得稅稅率:1。收購率相同的獨立礦山和聯營礦山,適用單位稅率;2.其他的要按照收購地的稅率。
第三,車輛購置稅
1.特點:範圍、單環節/專用中央稅/價、不轉嫁稅負。
2.作用:籌集資產/規範政府行為/調節收入差距/打擊走私。
3.稅目:汽車/摩托車/電車/拖車/農用車。
4.納稅人:在中國境內購買/進口/接受禮品/自產/獲獎/用於其他用途的單位和個人。
5.稅率:10%;因質量原因退貨的,自申報之日起每1年扣除10%後退稅,不足1年全額退稅。
6.計稅依據:基本和增值稅壹樣,征收看誰開發票,不征收購管費。
7.直接減免稅:三輪車從1.04/10/1不征收;2.有固定裝置的非運輸車輛免稅。
8.行業減免稅:1。駐華使館和外交人員使用的車輛;2輛列入軍事裝備計劃的車輛;3.防汛消防指揮等特種車輛。
9.慈善減免稅:1。歸國留學人員用現金購買1國產車自用;2.長期定居的外國專家自用汽車1輛;3.底盤更換的重新申報;4.已使用的不含稅滯納金從註冊之日/出廠後60天開始計算,超過3年或無證明的按3年計算。
10.義務時間:許可前使用環節中購買發票/其他取得日期/進口申報日期起60天內。
11.納稅地點:1。車輛註冊地;2.未在該位置註冊。
12.特殊情況(1):最低計稅價格是沒有進價或者進價低的。
13.特例(2):二手車稅=最低價*[1-(使用年份/規定年份)]*10%,減去已付金額,多付部分不予退還。
四。車船使用稅
1.特點:房產稅/範圍廣/稅源流動性強/納稅人多為個人。
2.作用:籌集資產/加強車船管理/調整財富分配。
3.稅目:在車船管理部門登記的車船,包括在內部場所經營但登記在冊的。
納稅人:車輛或船舶的所有人或管理人。
5.稅率:客運電車60-660/車,特種貨車16-120載重噸,三輪低速貨車24-120載重噸,摩托車36-180/車,船舶3-6/凈噸。
6.計稅依據:按數量,拖輪馬力2 =1噸,船舶
7.直接減免稅:1。非機動船(不包括非機動駁船;2.農用拖拉機;3.捕魚/養殖漁船;4.已繳納噸稅的船舶。
8.行業減免稅:1。軍隊/武警專用車輛和船只;2.公安/安監/監獄/勞教/法院/檢察院等警用車船。
9.慈善減免稅:1。駐華使館和外交官個人使用的旅行;2.城鄉公共交通車船定期減免稅由省政府確定;3.尾數小於0.5噸的車輛按0.5噸計算,尾數大於1噸的車輛按1噸計算。
10.義務時間:註冊當月,未註冊發票當月及其他稅費;按年申報納稅,具體期限由省級規定。
11.納稅地點:省壹級根據實際情況確定,跨省的地方註冊。
12.特殊情況(1):如果完稅車輛被盜/報廢/丟失,或者退還當年剩余月份稅款,但未退還或征收零錢。
13.特殊情況(2):新購或短期=數量*年稅額*應納稅月份/12;如果沒有繳納,則在2006年補繳,從交強險截止日的次日起計算0.5%的滯納金。
動詞 (verb的縮寫)關稅
1.特點:進出境貨物和物品/單環節額外征稅/涉外。
2.角色:按對象列出的進口/出口/過境稅;按標準分為從量稅/從價稅/復合稅/選擇稅/滑準稅,按性質分為普通稅/優惠稅/差別稅,按保護分為非/壁壘稅。
3.稅目:商品名稱及編碼協調制度:21類別,97章,前2章,前4個標題,56個子標題,8位數字* * *;出口只需要少量資源。
納稅人:進口貨物的收貨人/出口貨物的發貨人/進出境物品的所有人。
5.稅率:進口:最惠國/協定/優惠待遇/普通/配額/暫定稅率等。,根據應用分為四列;出口:23種商品暫定稅率為0-20%,16種商品為0,6種商品在1%以下,只有20種是實貨;按進出口日期,先按入境日期申報,再按原進口分期租賃。
6.計稅依據:完稅價格=CIF*中間價,CIF=(FOB+運輸)/(1+保險費率),CFR=FOB+運費。
7.直接減免稅:1。稅額50元/不值錢的樣品/外國禮物/放行前損失/運輸必需品;2.半年內恢復展覽、演出等非商業運輸;3.1年因質量原因導致的出貨/換貨/退貨/清關;4 .學校或科研機構不生產在國內直接投入使用的科教用品;5.非中國生產的殘疾人康復機構等進口產品;6.捐贈給慈善組織或政府直接用於扶貧的物資。
8.行業減免稅:1。油氣開采進口/部分紡織品出口/從臺灣省進口的水果;
2.指定進口設備/邊境貿易/保稅區/出口加工區;3.加工補償貿易進口設備/邊角料內銷2%/3000;4.飼料加工用飼料按復出口數量/出口成品免稅/邊角料及添加產品免稅2%/5000予以免稅。
9.慈善減免稅:1。進口成交價格上漲:2。由買方承擔的除購買傭金以外的傭金和經紀費;3.綜合集裝箱費;4、包裝材料和服務,由買方提供的材料和零件;5.工具;6.消耗材料;7工程設計等。,與買方的付款有關;8.特許權使用費(技術/商標/作品/銷售等。)構成銷售的條件,賣方從買方進口後獲得收入;9.單獨標註的項目不計入CIF:進口後質保期外的安裝維護費、裝卸運費保險費、代征關稅和稅款、國內抄貨費、境內外技術培訓費和境外檢驗費、認證專項利息費;出口價格不包括規定由賣方承擔的傭金。
10.義務時間:進口申報14天內/出口監管區裝貨前24小時內,填發繳款書之日起15天內,海關在1年內/其他錯誤3年內補齊。
11.納稅地點:原產地標準1)完全壹國生產標準(2)實質性改變標準,改變四位稅號/列出加工程度/從價百分比法。
12.特例(1):內銷:原材料按原進口價加工,原材料按保稅區同價加工,邊角料按內銷價;進口運費不確定,保險費為(貨價+運費)*0.3%,鐵公港價1%。
13.特殊情況(2):特殊進口價格:境外修理加工貨物修理加工費+材料費+運輸保險費、租金+租賃進口利息、進口原價*[1-實際進口月/(監管期,15天以上,65438+。
不及物動詞土地增值稅
1.特點:不動產轉讓增值稅/範圍廣/抵扣評估方式/累進率/每次。
2.作用:加強宏觀調控/抑制投機/規範收入分配。
3.稅目:開發企業用於福利/投資的國有土地使用權有償轉讓及地上建築物增值額,視同銷售,不征收轉讓/無償。
4.納稅人:轉讓方,但不涉及房地產企業的投資/合作自用住房/兼並暫免征收。
5.稅率:增值額/扣除項目=增值率*100%≤50%,30%為0%速算扣除系數;50-100%,按40,扣5%;100-200%,按50,扣15%;& gt200%,按60,扣35%。
6.計稅依據:稅額=(收入-扣除項目)*適用稅率-扣除項目*速算扣除系數。
7.直接減免稅:1。普通標準房建造出售的,增值小於等於20%,但不單獨核算;2.被政府征用、收回的;3.舊房改造成廉租房/經濟適用房,增值≤20%。
8.行業減免稅:1。個人普通住房免稅;非普通住房≥5年免征,3-5年減半征收;2008/11/1起,人人免單;2.1994/1/1之前簽約,但7年以上轉讓;3.免征個人匯兌,征收企業匯兌。
9.慈善事業減免稅:扣點:1。新房地價款扣除+開發成本(含契稅,可轉讓的配套設施收益也扣除)+開發成本[=利息(有證明,≤同期貸款利率,不含逾期及違約金)+(地價款費用+成本)*5%或=(地價款費用)。2.舊房扣除土地出讓金+評估價(=重置成本*成新率)+轉讓稅(不含購房契稅)。
10.義務時間:壹次性付款登記前,根據合同分階段,竣工前轉讓或預售的預申請,然後清算;合同簽訂後7天內(開發公司可按期申報)。
11.納稅人所在地:房產所在地,即所在地。
12.特殊情況(1):收入包含所有收入,包括1。代政府收費,也可以扣除,但扣除20%時不包括基數;2.不包含或扣除單獨收集。
13.特殊情況(2):開發企業清算:已完工並已售完/未完工但整體出讓/轉讓的土地;稅務需要清算:已完成且85%轉讓或留作個人使用/許可證3年到期/稅務註銷/其他。
七、城鎮土地使用稅
1.特點:占地的行為/對象是土地/限定範圍/差異範圍。
2.功能:合理節約土地/調節土地級差收益/廣泛征集財政資金。
3.稅目:市區縣鄉鎮工礦區土地。
4.納稅人:擁有土地使用權的單位和個人/權屬不清的實際使用者/* * *所有當事人。
5.稅率:50萬人以上大城市1.5-30元;20-50萬人的中等城市1.2-24元;小城市0.9-18元;縣城工礦區0.6-12元(酌情調整)。
6.計稅依據:實際占用土地面積(均分米)。
7.直接減免稅:1。機關/人民團體/軍事用途;2.財政撥款供事業單位自用;3.寺廟公園供個人使用;4.街道廣場綠化等公共用地;5.開山填海。
8.行業減免稅:1。直接農業生產場所;2.鐵路/人民銀行/中儲/中石油/林業/延長礦/礦山/電力/水利/核總/中海油/港口/民航;3.石油儲備基地壹期工程。
9.慈善稅減免:1。養老機構自用;2.2006-08年高校後勤實體自用;3.廉租房/經濟適用房用地;4.除生活和辦公外的核電廠用地(基建期的壹半);5.2006-08年度國家自用儲備;6.自用的天然林保護工程;7.住宅供熱生產場所;8.勞動教養用地。
10.強制時間:新購/登記/租購/征用非耕地/自用交付次月起;新征用耕地的征用開始於1年。
11.納稅人所在地:土地分期征收,土地按月、季、半年或年征收。
12.特殊情況(1):安全防範用地/企業內荒地、湖泊/搬遷後不再使用的原址。
13.特殊情況(2):個人住房和住宅/集體或個人開辦的福利工廠/學校/大型扶持項目/農貿市場等。由省級自行確定。
八。財產稅
1.特點:個人房產稅/城市經營性用房/差別化經營模式稅收。
2.作用:提高地方收入/調整財富分配/加強住房管理。
3.稅目:市區縣鎮工礦區商品房,不包括獨立建築。
4.納稅人:財產所有人/抵押權人/保管人或使用人,外資和外國人不繳納。
5.稅率:房產殘值1.2%或租金12%;2008年3月前,1,個人無目的先租4%,後租4%;企業等。以4%的市場價出租給個人。
6.計稅依據:稅=租金收入*12%或=原價*(1-扣除比例)*1.2%。
7.直接減免稅:1。機關/人民團體/軍事用途;2.財政撥款供事業單位自用;3.寺廟公園供個人使用;4.個人非業務使用;5.商品房預售開發。
8.行業減免稅:1。現場臨時住房;2.大修期間連續停止使用半年;3.郵政服務在城鎮之外被分開;4.鐵路企業自用;5.自用;6.天然林保護工程。
9.慈善稅減免:1。學校、醫院等。自用;2.閑置租賃/銷毀軍隊;3.老年人機構的自用;4.公共住房/廉租房;5.學生公寓/高校後勤實體自用;6.08/12/31之前,國家儲備和從事儲備商品的企業自用。
10.義務時間:自運營/驗收前使用原租賃的當月起,自自建竣工/委托驗收/租賃/購買新交付/購買登記後的當月起。
11.納稅地點:在房產所在地,按年征收,分期繳納,壹般為季度或半年度。
12.特殊情況(1):融資租賃費率1.2%;投資合資企業分紅* * *承擔風險者1.2%,不承擔風險者12%。
13.特例(2):房產原價包含不可分割的配件和配套設備,如冷暖通風等,重置成本包含在內,易腐備件不包含。
九。印花稅
1.特點:既有憑證又有行為稅/範圍廣/稅率低稅負輕/自行完成。
2.作用:斂財/宣傳法制/培養納稅/維護涉外權益/監督他人。
3.稅目:經濟合同/產權轉讓文件/營業賬簿/權利/許可證/其他。
納稅人:合同當事人;記賬員;據當事人稱;收件人;用戶;不包括擔保人和證人。
5.稅率:1‰:租賃/倉儲/保險/證券;0.5‰:加工/勘測/運輸/產權/資金;0.3‰:購銷/建築/技術;0.05‰:借款;5元/本:其他。
6.計稅依據:憑證所含份額或憑證數量;先沒量5元,再補。
7.直接減免稅:1。憑證的復印件和抄本;2.無息貼現貸款合同;3.國有企業改制上市國有股無償劃轉;4.產權轉讓合同及執行主體變更。
8.行業減免稅:1。軍用物資救援物資/新建臨時管道運輸;2.99/1/1後前資金分離;3.投資者保護基金公司;4.石油儲備基地壹期工程。
9.慈善稅減免:1。捐贈給政府福利學校的書籍;2 .指定收購部門和村委會或農戶收購農產品;3.房產管理部門的個人租房合同;4.外國優惠貸款合同;5.投資者買賣封閉式基金;6 .涉及廉租住房管理單位和購房人。
10.義務時間:圖書設立或接收之時,外國入境之時;保存了10年。
11.納稅地點:當場納稅,全國訂貨會回本。
12.特殊情況(1):電網與用戶的供用電合同/企業與主管部門的合同/法律會計審計咨詢。
13.特例(2):未註明賬面日市場價格/外匯價格;從高未分化;1°角度
十、契稅
1.特點:房產轉讓稅/由土地和房屋的購買者繳納。
2.作用:增加地方收入/保護合法產權/調節財富分配。
3.稅目:土地使用權出讓/轉讓、房屋銷售;還債/交換/投資/贈與/折價/翻新。
納稅人:擁有土地或房屋所有權的單位或個人。
5.稅率:3%-5%,由省級確定;個人首次購買90平方米以下的,從2008年起征收1/11。
6.計稅依據:交易價格/市場價格/評估價格/基準地價。
7.直接減免稅:1。機關/機構/組織/軍事用途;2.荒地用於農業;3.駐華使館和外交人員承擔;4.國有控股公司投資新成立的85%股權公司。
8.行業減免稅:1。石油儲備基地壹期工程;2.所購公有住房在繳納土地出讓金後完全擁有;3.破產後重組/合並/分立/重組轉讓/債權人接受。
9.慈善減免稅:1。城鎮職工首次購買公有住房/單位首次集資或購買的普通住房;2.不可抗力回購可以減免;3.在拆遷補償範圍內重新購買;4 .購買廉租房/經濟適用房的單位;5.個人購買普通住房減半征收。
10.義務時間:土地、房屋權屬轉移合同(或其他合同文件)簽訂之日,自義務發生之日起10日內申報。
11.納稅地點:土地和房屋所在地。
12.特殊情況(1):房屋交換價值相等的,不予支付,超出部分向支付人支付。
13.特殊情況(二):附屬設施未單獨轉讓的,與土地或房屋壹並按總價轉讓;實質性轉讓,無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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