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壹、馳名商標認定機關及方式在我國馳名商標的認定工作主要由商標局、商標評審委員會和法院等三個機關負責。主要通過商標異議案件、商標在使用過程中的侵權糾紛案件、商標爭議案件以及商標侵權訴訟案件等四種方式獲得認定。1、由國家工商局商標局來認定:商標使用過程中,當事人認為他人在不同或不類似相關商品上使用與自己註冊商標相同或近似的商標的,可經設區市以上工商局立案調查,將案件材料逐級報送商標局案件指導處請求認定為馳名商標。此種情況是通過商標使用過程中的侵權糾紛案件來認定馳名商標。此時案件的受理機關為商標局案件指導處。根據《馳名商標認定和保護規定》第四條第壹款規定:“當事人認為他人經初步審定並公告的商標違反商標法第十三條規定的,可以依據商標法及其實施條例的規定向商標局提出異議,並提交證明其商標馳名的有關材料。”此種情況是通過商標異議案件來認定馳名商標。此時案件的受理機關為商標局異議裁定處。2、國家工商局商標評審委員會來認定:根據《馳名商標認定和保護規定》第四條第二款規定:“當事人認為他人已經註冊的商標違反商標法第十三條規定的,可以依據商標法及其實施條例的規定向商標評審委員會請求裁定撤銷該註冊商標,並提交證明其商標馳名的有關材料。”此種通過商標爭議案件來申請馳名商標,應當向國家工商局商標評審委員會提出申請。壹般情況下提出此種申請的時間為侵權商標取得註冊後五年內。3、向法院申請:除了通過商標異議和商標爭議等方式申請的外,其他的商標侵權案件都可以向法院提出申請認定馳名商標,並且壹般只有中級以上的法院才可以認定。二、馳名商標認定的法律依據《商標法》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十三條就相同或者類似商品申請註冊的商標是復制、摹仿或者翻譯他人未在中國註冊的馳名商標,容易導致混淆的,不予註冊並禁止使用。就不相同或者不相類似商品申請註冊的商標是復制、摹仿或者翻譯他人已經在中國註冊的馳名商標,誤導公眾,致使該馳名商標註冊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損害的,不予註冊並禁止使用。第十四條認定馳名商標應當考慮下列因素:(壹)相關公眾對該商標的知曉程度;(二)該商標使用的持續時間;(三)該商標的任何宣傳工作的持續時間、程度和地理範圍;(四)該商標作為馳名商標受保護的記錄;(五)該商標馳名的其他因素。三、認定馳名商標所需的證據材料在申請認定馳名商標的過程中,當事人必須提交能夠證明自己所持有的商標符合以上五個條件的證據材料,並由有關認定機關判斷該證據材料是否符合相關法律規定。當事人可提交的證據材料包括:(壹)能夠證明相關公眾對該商標知曉程度的有關材料。例如使用該商標的產品所獲得的榮譽證書;其產品在全國性的行業排名情況;相關的市場調查情況等。(二)能夠證明該商標使用持續時間的有關材料,包括該商標使用、註冊的歷史和範圍的有關材料。例如該商標在中國取得註冊的商標註冊證,也可包括該商標已經在中國以外的其它國家或地區取得註冊的證明文件;或者使用該商標的產品被銷售到全國各地或其他國家的銷售證明材料。(三)能夠證明該商標的任何宣傳工作的持續時間、程度和地理範圍的有關材料。包括廣告宣傳和促銷活動的方式、地域範圍、宣傳媒體的種類以及廣告投放量等有關材料。(四)能夠證明該商標作為馳名商標受保護記錄的有關材料。包括該商標曾在中國或者其他國
馳名商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