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關法律、法規:《商標法》24、25《商標法實施條例》20條
依照《商標法》第二十四條、二十五條的規定在我國申請商標註冊要求優先權,應當在提出商標註冊申請的時候提出書面聲明,即在申請書上填寫初次申請國、申請日期、申請號等,並且在自申請之日起三個月內提交第壹次提出的商標註冊申請文件的副本,該副本應當經受理該申請的商標主管機關證明,並且註明申請日期和申請號。
要求展會優先權的,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1:須是在中國政府主辦或者承認的國際展覽會上展出的商品是使用的商標。
2:享有優先權的法定期限是自該商品展出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商標註冊申請。即法律對享有優先權的期限作了規定,超過法定期限,便失去機會。
3:商標註冊申請人在提出商標註冊申請的時候,就應當以書面形式提出享有優先權的聲明,並且在三個月提交展出其商品的展覽會名稱、在展出商品上使用該商標的證據、展出日期等證明文件。該證明文件應當經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規定的機構認證;展出其商品的國際展覽會是在中國境內舉辦的除外。未提出書面聲明或者超過三個月未提交證明文件的,視為未要求優先權。
提交的優先權證明文件應當附送中文譯本,代理人應如實翻譯優先權文件,做到申請的商標與優先權文件所附的商標壹致,要求優先權的商標註冊申請中申報的商品/服務項目不超出首次申請中的商品/服務項目的範圍。
多份申請要求優先權而只附送壹份優先權證明文件的,可以提交壹份原件,其它的提交復印件,並應指明原件附在哪件申請文件上。
如要求優先權的申請人與首次申請的申請人名義或地址不壹致,還應提交相關的變更、轉讓證明文件。
(二)提供優先權證明文件申請
我國申請人到巴黎公約其他成員國申請商標註冊的,同樣可以要求優先權。如以在我國的首次申請為基礎申請,則應向我國商標局申請提供相關證明。申請時,應提交《提供優先權證明文件申請書》,***有商標申請證明,需由代表人提出申請,並被視為已經得到其他***有人的授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