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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行政爭議訴訟期間有哪些具體規定?

商標行政訴訟包括:

1,商標申請駁回復審行政糾紛;

2、商標註冊審查行政糾紛;

3、商標異議復審行政爭議;

4、商標無效宣告審查行政糾紛;

5、商標無效宣告請求行政糾紛;

6.撤銷商標權審查的行政爭議;

7.其他商標爭議的行政糾紛;

商標行政訴訟是指行政相對人對商標評審委員會關於商標管理的具體行政行為向法院提起的行政訴訟。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

第五十六條

訴訟期間,不停止行政行為的執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停止執行:

(壹)被告認為需要停止執行的;

(二)原告或者利害關系人申請中止執行,人民法院認為該行政行為的執行會造成難以彌補的損失,中止執行不損害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的;

(三)人民法院認為實施該行政行為會對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法律法規規定停止執行的。

當事人對停止執行或者不停止執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請復議壹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