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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冒註冊商標的認定和處理?

假冒註冊商標罪表現為未經註冊商標所有人許可,在同壹種商品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相同的商標的行為。未經許可,不得在相同或相似的商品上使用與他人註冊商標相同或類似的商標,這是註冊商標專用權的內容之壹。未經註冊商標所有人許可包括以下具體情形:

1、行為人從未獲得過註冊商標所有人使用其註冊商標的許可;

2、行為人雖然曾經獲得過註冊商標所有人的使用許可,但在許可使用合同規定的使用期限屆滿後,仍然繼續使用註冊商標所有人的商標;

3、行為人雖然曾經獲得註冊商標所有人的使用許可,但由於被許可人不能保證使用該商標的商品的質量等原因導致許可合同提前解除,行為人在合同解除後仍然繼續使用該註冊商標;

4、行為人雖然獲得了註冊商標所有人的使用許可,但超越許可使用註冊商標的商品範圍使用;

5、行為人雖然獲得了註冊商標所有人的使用許可,但超越許可使用註冊商標的地域範圍使用。 未經註冊商標所有人許可,在同壹種商品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相同的商標,違法所得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即構成犯罪。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可以並處或者單處罰金。對於違法所得數額巨大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商標法》 第五十七條,有下列行為之壹的,均屬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

(壹)未經商標註冊人的許可,在同壹種商品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相同的商標的;

(二)未經商標註冊人的許可,在同壹種商品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近似的商標,或者在類似商品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容易導致混淆的;

(三)銷售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的;

(四)偽造、擅自制造他人註冊商標標識或者銷售偽造、擅自制造的註冊商標標識的;

(五)未經商標註冊人同意,更換其註冊商標並將該更換商標的商品又投入市場的;

(六)故意為侵犯他人商標專用權行為提供便利條件,幫助他人實施侵犯商標專用權行為的;

(七)給他人的註冊商標專用權造成其他損害的。

第六十七條,未經商標註冊人許可,在同壹種商品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相同的商標,構成犯罪的,除賠償被侵權人的損失外,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偽造、擅自制造他人註冊商標標識或者銷售偽造、擅自制造的註冊商標標識,構成犯罪的,除賠償被侵權人的損失外,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銷售明知是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構成犯罪的,除賠償被侵權人的損失外,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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