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起訴:向有管轄權的法院立案庭遞交訴狀。商標民事糾紛的第壹審案件,由中級以上人民法院管轄。各高級人民法院根據本轄區的實際情況,經最高人民法院批準,可以在較大城市確定1-2個基層人民法院受理第壹審商標民事糾紛案件。因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行為以及侵犯馳名商標特殊保護權利提起的民事訴訟,由侵權行為的實施地、侵權商品的儲藏地,或者查封扣押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2、立案:法院經立案審查認為符合立案條件的,通知當事人規定期限內交訴訟費,交費後予以立案。3、受理後法院規定期限內將起訴狀副本送達對方當事人,對方當事人規定期限內進行答辯。4、證據交換。5、開庭審理。6、合議庭合議作出裁決,不服裁定的,自送達之日起規定期限內向上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不服判決的,自送達之日起規定期限內向上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七條 有下列行為之壹的,均屬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 (壹)未經商標註冊人的許可,在同壹種商品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相同的商標的; (二)未經商標註冊人的許可,在同壹種商品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近似的商標,或者在類似商品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容易導致混淆的; (三)銷售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的; (四)偽造、擅自制造他人註冊商標標識或者銷售偽造、擅自制造的註冊商標標識的; (五)未經商標註冊人同意,更換其註冊商標並將該更換商標的商品又投入市場的; (六)故意為侵犯他人商標專用權行為提供便利條件,幫助他人實施侵犯商標專用權行為的; (七)給他人的註冊商標專用權造成其他損害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