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在公司名稱的原有基礎上做壹個簡單的修改。
二、公司名稱作為商標使用多年,卻被他人註冊。可以通過“商標異議”和“商標無效”的方式收回。
《商標法》第三十二條規定:“申請商標註冊不得損害他人已有的在先權利,也不得以不正當手段搶先註冊他人已經使用並有壹定影響的商標。”
三、公司名稱已經作為商標使用,是否繼續享有善意使用權。
《商標法》第五十九條:商標註冊人申請商標註冊前,他人已經在商標註冊人之前使用與該註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並有壹定影響的商標的,註冊商標專用權人無權禁止使用人在原使用範圍內繼續使用該商標,但可以要求其附加適當的區別標記。
這裏也用到了“有壹定影響”的條件,有壹定影響的要求通常是很嚴格的。如果達不到這個標準,也會被叫停。
最後,建議大家及時註冊。壹旦出現搶註情況,拿回來就面臨更高的成本。
如果能給出詳細的信息,可以給出更詳細的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