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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崇明禁獵區管理規定

第壹條 (目的和依據)

為了加強本市崇明禁獵區管理,保護崇明野生動物資源,推進崇明世界級生態島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中華人民***和國陸生野生動物保護實施條例》《上海市實施〈中華人民***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辦法》和《上海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促進和保障崇明世界級生態島建設的決定》等法律、法規,結合崇明區實際,制定本規定。第二條 (管理部門)

市野生動物行政主管部門是全市禁獵區管理的主管部門。

崇明區人民政府負責組織、協調禁獵區範圍內野生動物禁獵管理工作。

崇明區野生動物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具體實施本規定。崇明區野生動物保護管理機構在野生動物行政主管部門領導下,負責禁獵區範圍內禁獵管理的日常工作。

崇明區鄉(鎮)人民政府按照本規定,負責轄區內禁獵管理的相關工作。

市和崇明區公安、工商(市場監管)、交通等行政管理部門以及城管執法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實施本規定。第三條 (經費保障)

市和崇明區及其鄉(鎮)人民政府對禁獵區範圍內禁獵管理工作所需經費予以保障。第四條 (範圍和禁獵對象)

禁獵區範圍的劃定、調整,由崇明區野生動物保護管理機構根據野生動物保護的實際需要提出,經崇明區人民政府批準後公布。

本規定所稱的野生動物,是指以下陸生野生動物:

(壹)列入國家和本市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名錄的;

(二)列入有重要生態、科學、社會價值的陸生野生動物名錄的;

(三)經科學評估確需保護的,並由崇明區人民政府公布的其他陸生野生動物。第五條 (禁獵巡查制度)

禁獵區實施野生動物禁獵巡查制度。

崇明區野生動物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相關部門制定禁獵區巡查方案,並報崇明區人民政府批準。禁獵區巡查方案應當明確參與部門、職責分工、人員構成、巡查頻次、重點巡查區域、具體處置措施等內容。

崇明區野生動物行政主管部門、鄉(鎮)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禁獵區巡查方案,組織專業隊伍實施巡查。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對巡查工作予以協助、配合。

禁獵區範圍內公益林、商品林的養護責任單位應當落實專人在其養護區域內進行巡護,並建立巡護檔案。養護責任單位發現非法獵捕野生動物行為的,應當予以制止,並及時向崇明區野生動物行政主管部門或者野生動物保護管理機構報告。第六條 (標識設置)

崇明區野生動物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野生動物棲息地、遷徙通道等重點區域,設置禁獵警示標識。

公***綠地、大型商場、賓館酒店以及高速公路出入口、公交樞紐、軌道交通站點等公***場所的經營、管理單位應當按照規定,設置野生動物保護標識。

禁獵警示標識和野生動物保護標識的制作、設置規範,由市野生動物行政主管部門制定。第七條 (技防設施)

崇明區野生動物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相關部門在野生動物棲息地、遷徙通道以及非法獵捕野生動物行為多發的其他區域,安裝紅外相機、視頻監控等技防設施,對非法獵捕野生動物行為予以監控。第八條 (禁獵要求)

禁獵區範圍內,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禁止獵捕以及其他妨礙野生動物生息繁衍的活動。

禁獵區範圍內,除法律法規禁止使用的獵捕工具和方法外,同時禁止使用以下獵捕工具和方法獵捕野生動物:

(壹)弓箭(弩)、射釘槍等擊發類工具;

(二)捕鳥器、捕蛇夾等捕捉類工具;

(三)以人工模擬發聲、食物、活體動物或者動物標本等進行誘捕,但因科學研究、種群調控、疫源疫病監測或者其他特殊情況依法經批準的除外;

(四)崇明區人民政府規定並公布的其他禁止使用的獵捕工具和方法。第九條 (禁止食用及購買)

禁止食用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及其制品,以及沒有合法來源證明的非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及其制品。

禁止為食用非法購買前款規定的野生動物及其制品。第十條 (禁止餐飲招徠)

餐飲服務提供者不得以第九條規定的禁止食用的野生動物及其制品的名稱、別稱、圖案為內容,制作招牌或者菜譜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