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想問下商標的異議期是在多少時間內?
答商標異議是指在先權利人、利害關系人認為商標局初步審定予以公告的商標不具有合法性,在公告之日起3個月內向商標局提出不應給予以註冊的意見。商標異議是《商標法》及其實施細則明確規定的,對初步審定商標公開征求公眾意見的法律程序,其目的在於公正、公開進行商標確權工作,提高商標註冊審查質量。商標異議的內容範圍很廣,既包括初步審定的商標與申請在先的商標相同或近似,也包括初步審定的商標違反了《商標法》的禁用條款或商標不具顯著性,還包括申請人不具備申請資格等。提出商標異議的可以是任何人,即:既可以是商標註冊人,也可以是非商標註冊人,既可以是企業、事業單位,也可以是個人,既可以是法人,也可以是非法人。商標異議程序的設置,旨在加強社會公眾對商標審查工作的監督,減少審查工作的失誤,強化商標意識,給予註冊在先的商標權人及其他利害關系人壹次保護自身權益的機會,杜絕權利沖突後患的發生。異議人可以是註冊商標權人,商標註冊申請在先的申請人等利害關系人,也可以是任何其他公民或法人。異議的內容,主要有兩種:壹是與已註冊的商標相同或近似;二是認為該商標違反禁用條款。商標異議壹、保護商標在先註冊人的利益;二、保護商標初步審查人的在先申請權;三、避免註冊商標申請人獲得不應得到的商標專用權。異議答辯當申請註冊的商標通過初步審定進入初審公告後的3個月異議期中,壹旦被他人提出異議,則會啟動商標異議程序。該申請註冊的商標則成為被異議商標,即使是已經被刊發註冊公告的,該註冊公告無效(註:為了按時出版“商標公告書”,《商標註冊公告》往往會在異議期限滿前幾天排好印刷版,當他人的商標異議在異議期限截止的前幾天甚至是最後壹天提出的,加上郵寄所需的途中時間,就會出現既被提異議又被“註冊公告”的情況)。申請人能否取得該商標的專用權,則取決於商標局對該商標的異議裁定。商標局在受理商標異議申請後,會及時將異議人的“商標異議申請書”及異議理由和證據材料等的副本送交被異議人,限定被異議人在收到商標異議書等副本之日起30日內答辯,被異議人在限定期限內未作出書面答辯的,視為放棄答辯權利,異議程序照常進行。[1]商標異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