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制定的《經營異常名錄管理暫行辦法》,經營異常名錄的四種類型如下:
1.未在《條例》第八條規定的期限內公示年度報告,即企業未自每年6月1日起,每年6月30日至6月30日向工商部門報送上壹年度年度報告,並通過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向社會公示的;
2.未按照《條例》第十條規定在責令的期限內公示相關企業信息,即企業未在信息形成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通過公示系統向社會公示應當公示的實時信息,也未在工商部門責令的期限內公示的;
3.公示企業信息,隱瞞真實情況,弄虛作假的;
4 .通過註冊地(經營場所)聯系不上。
企業將在四種情況下進入經營異常名錄,並在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中以明顯的紅色標記進行提示。
根據SAIC制定的《經營異常名錄管理暫行辦法》,企業遷出經營異常名錄的程序如下:
1.未按要求報送年度報告的企業,在補報當年年度報告並公示後,可以申請從經營異常名錄中除名;
2.未按規定履行即時信息披露義務的企業,應先履行信息披露義務,再向工商部門申請恢復正常備案狀態;
3.企業依法變更住所或者經營場所,或者提出可以通過註冊的住所或者經營場所重新取得聯系的,可以申請恢復正常備案狀態。
企業被列入經營異常名錄的原因自被列入之日起3年內未消失的,將被列入嚴重違法企業名單。考慮到被列入“黑名單”對企業影響較大,《辦法》規定,工商部門應當在被列入經營異常名錄3年期滿前60日內,通過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公告提醒企業履行相關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