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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局和商標評審委員會區別

法律主觀:

壹、商標註冊人如何申請商標評審委員會復審對駁回申請、不予公告的商標,商標局應當書面通知商標註冊申請人。商標註冊申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向商標評審委員會申請復審,由商標評審委員會做出決定,並書面通知申請人。如果當事人對商標評審委員會的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對初步審定、予以公告的商標提出異議的,商標局應當聽取異議人和被異議人陳述事實和理由,經調查核實後,做出裁定。當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向商標評審委員會申請復審,由商標評審委員會做出裁定,並書面通知異議人和被異議人。當事人對商標評審委員會的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人民法院應當通知商標復審程序的對方當事人作為第三人參加訴訟。二、商標評審委員會對駁回商標復審申請應當如何處理商標評審委員會收到申請書後,經審查,符合受理條件的,予以受理;不符合受理條件的,不予受理,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需要補正的,通知申請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內補正。經補正仍不符合規定的,商標評審委員會不予受理,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期滿未補正的,視為撤回申請,商標評審委員會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商標評審委員會受理商標評審申請後,發現不符合受理條件的,予以駁回,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法律客觀:

復審請求應當向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提出,該委員會是根據《商標法》規定設立的,是與商標局平行的機構。除了負責駁回復審外,商標評審委員會還受理以下情況:①對商標局駁回其註冊商標的轉讓申請的決定提出的復審;②對商標局做出的異議裁定提出的復審;③對商標局撤銷其商標註冊的決定提出的復審;④對商標局撤銷其註冊不當商標的決定提出的復審;⑤對在先商標權利人提出的註冊商標爭議的評審;⑥對撤銷註冊不當商標申請的評審等。當事人對商標評審委員會做出的決定、裁定不服的,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由人民法院對有關案件做出裁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