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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復審應提交什麽證據,什麽樣的事實無需證明

壹、商標復審應提交什麽證據?

當事人向商標評審委員會提供書證的,應當提供原件,包括原本、正本和副本。提供原件確有困難的,可以提供與原件核對無誤的復印件、照片、節錄本;提供由有關部門保管的書證原件的復制件、影印件或者抄錄件的,應當註明出處,經該部門核對無異後加蓋其印章。當事人向商標評審委員會提供物證的,應當提供原物。提供原物確有困難的,可以提供與原物核對無誤的復制件或者證明該物證的照片、錄像等其他證據;原物為數量較多的種類物的,提供其中的壹部分。商標復審證據主要包括引證商標、商標使用的實物、照片、商業票據、廣告宣傳、產品介紹和說明書等附有商標使用的證據,還應附有證據目錄對證據的名稱、證據來源、證據事實、件數、頁碼等進行說明。

二、什麽樣的事實無需證明?

下列事實,當事人無需舉證證明:

(壹)眾所周知的事實;

(二)按照法律規定推定的事實;

(三)已經依法證明的事實;

(四)根據日常生活經驗法則推定的事實。

(五)其他依法無需舉證的事實。但當事人有相反證據足以推翻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