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商標是品牌的壹部分商標是品牌中的標誌和名稱部分,便於消費者識別。但品牌的內涵遠不止於此,品牌不僅僅是壹個易於區分的名稱和符號,更是壹個綜合的象征,需要賦予其形象、個性、生命。品牌標誌和品牌名稱的設計只是建立品牌的第壹道工作,但要真正成為品牌,還要著手品牌個性、品牌認同、品牌定位、品牌傳播、品牌管理等各方面內容的完善。這樣,消費者對品牌的認識,才會由形式到內容、有感性到理性、完成有未知到理解、購買的轉變,形成品牌忠誠。⑵商標屬於法律範疇,品牌是市場概念商標是法律概念,它強調對生產經營者合法權益的保護;品牌是市場概念,它強調企業(生產經營者)與顧客之間關系的建立、維系與發展。商標的法律作用主要表現在通過商標專用權的確立、續展、轉讓、爭議仲裁等法律程序,保護商標所有者的合法權益;同時促使生產經營者保護商品質量,維護商標信譽。在與商標有關的利益受到侵犯的時候,可以通過法律手段來維護自己的權益,商標顯現出法律的莊嚴與不可侵犯。品牌的市場作用表現在:品牌有益於促進銷售,增加品牌效益;有利於強化顧客品牌認知,引導顧客選購商品,並建立顧客品牌忠誠。⑶商標掌握在企業手中,而品牌有利於消費者的需要註意的是,商標的所有權屬於企業,屬於註冊者,而品牌是屬於消費者的,它只存在於消費者的頭腦中,當消費者不再重視妳的品牌時,品牌就壹無所值了。
法律客觀:《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定》第三條企業名稱在企業申請登記時,由企業名稱的登記主管機關核定。企業名稱經核準登記註冊後方可使用,在規定的範圍內享有專用權。《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定》第二十六條違反本規定的下列行為,由登記主管機關區別情節,予以處罰:(壹)使用未經核準登記註冊的企業名稱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責令停止經營活動,沒收非法所得或者處以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並處;(二)擅自改變企業名稱的,予以警告或者處以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並限期辦理變更登記;(三)擅自轉讓或者出租自己的企業名稱的,沒收非法所得並處以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