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六條* * *銷售自己不知道是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能夠證明該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並向供貨方說明的,不承擔賠償責任。根據上述條款:
(1)終端銷售者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侵犯他人註冊商標專用權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在這個前提下,他不能起訴中間人要求賠償,而應該配合主管部門查處。
(2)終端銷售者不知道是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的,應當提供證據證明該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的,並向供貨方說明,不承擔賠償責任。如果已經被罰款,可以申請退款,不需要起訴中間人賠償。如果終端賣家認為中間人給自己造成了損失,也可以起訴中間人,要求壹定的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