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局在收到申請人提出的撤銷申請後,商標局將通知商標註冊人,限其在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個月內提供該商標在上述三年時間內的使用證據或者不使用的正當理由。逾期不提供使用證據或者證據無效的,商標局撤銷其註冊商標。
對商標局的撤銷決定不服,商標註冊人可向商標評審委員會提出復審。上述所指連續三年停止使用的時間的審查,是從商標局收到撤銷連續三年不使用註冊商標申請文件日起向前推算三年。
二、需提供的文件和材料:
第壹、《商標代理委托書》:委托商標代理機構代理的,需提供蓋有申請人章戳的委托書。大陸以外地區的申請人要在中國申請撤銷連續三年不使用註冊商標的,必須委托商標代理機構進行。
第二、《撤銷連續三年不使用註冊商標申請書》:委托代理機構申請註冊的,由代理機構制作。
第三、被提撤銷註冊商標的《商標公告》復印件;以及對被撤銷商標使用情況的說明。
二、法律對商標撤銷的規定
“第四十壹條已經註冊的商標,違反本法第十條、第十壹條、第十二條規定的,或者是以欺騙手段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取得註冊的,由商標局撤銷該註冊商標;其他單位或者個人可以請求商標評審委員會裁定撤銷該註冊商標。
第四十四條使用註冊商標,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由商標局責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銷其註冊商標:
(壹)自行改變註冊商標的;
(二)自行改變註冊商標的註冊人名義、地址或者其他註冊事項的;
(三)自行轉讓註冊商標的;
(四)連續三年停止使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