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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復議和行政確認是什麽關系?

行政復議和行政確認是什麽關系?相同:兩者都可以通過當事人的申請來開發。

不壹樣;行政確認是行政主體依據法律、法規的規定,依職權或者應當事人的請求,對壹定的法律事實、法律關系、職權、資格或者法律地位進行認定、鑒別、證明和宣告的行政行為。行政復議是法定行政復議機關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認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具體行政行為進行受理、審查並作出相應決定的活動,是壹種行政救濟。

求明確行政訴訟和行政復議的關系?大多數情況下,行政訴訟不需要先進行行政復議,選擇哪種方式維權是當事人的自由。但由於行政訴訟判決的效力高於行政復議,法院對行政訴訟作出判決後,壹般不能復議。少數類型的案件需要復議,只有對結果不滿才能提起訴訟,如自然資源所有權或使用權糾紛、納稅糾紛等。

如何理解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的關系?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都是救濟手段,基本上是並列的。行政復議屬於行政機關的層級監督,行政訴訟屬於司法監督。如果選擇復議,就不能在法定期限內提起訴訟。如果提起訴訟,法院依法受理後不能申請復議。如果法律規定要先申請復議,再提起訴訟,即復議前,在法定期限內不能向法院提起訴訟。還有法律規定行政復議是終局裁決,不得提起訴訟。

第14條與《行政復議法》第三十條的關系:《行政復議法》第14條規定:“對國務院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國務院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申請行政復議。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也可以向國務院申請裁決,由國務院依照本法規定作出最終裁決。”該條的目的可以概括為省部級行為的初級管轄和復議的最終裁決。該條與《行政復議法》第30條、《行政訴訟法》第17條、第54條壹樣,都是行政法中的疑難條款,實踐中對該條的理解和適用也容易產生歧義。

行政確認的性質行政確認是指行政機關和法定授權組織依照法定許可權限和程序,對相關法律事實進行篩選,以確認和證明的方式確定管理相對人法律地位的壹種行政行為。比如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醫療事故責任認定、傷殘等級認定、產品質量確認。

它主要有以下幾種形式:

(1)好的。即確定個人和組織的法律地位、權利和義務。比如,在核發土地使用證、宅基地使用證、房屋產權證時,確定財產權屬,在核發專利證書、商標專用證時,確認專利權、商標權。

(2)認可度。也稱為認證。是行政主體對個人和組織現有法律地位、權利和義務以及所確認的事項是否符合法律要求的承認和肯定。如產品質量認證。

(3)證明。即行政主體向他人明確肯定要證明的客體的法律地位、權利義務或某種情況。如各種學歷、學位證書、宅基地使用證明、居民身份、貨物產地證明等。

(4)報名。即行政主體應申請人的申請,在相關登記簿上記載相對人的某壹情況或事實,並依法予以正式確認。如房屋產權登記、戶籍登記、婚姻登記等。

(5)行政鑒定。即行政主體對某壹特定法律事實或客體的性質、狀態和質量進行客觀評價。如稅務鑒定、審計鑒定、會計鑒定等。

(6)審批。

(7)認證。

行政復議法律關系行政復議法律關系是指在行政復議過程中,為了解決行政爭議,依據行政復議的法律規範,行政復議機關、復議參與人和其他參與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

行政復議和行政復議有什麽區別?1.行政復議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主體的具體行政行為違法或者不當侵犯其合法權益,依法向主管行政機關提出對該具體行政行為進行審查的申請,行政復議機關依照法定程序對被申請的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和適當性進行審查,並作出行政復議決定的法律制度。

2.行政復議的特點主要包括:行政復議以行政糾紛和部分民事糾紛為處理對象;行政復議直接以具體行政行為為審查對象;行政復議以合法性、合理性為審查標準;行政復議的主要方式是書面審理;行政復議以行政相對人為申請人,行政主體為被申請人;行政復議由行政機關辦理。

2、行政復議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行政主體作出的具體行政處罰不服,而進行的審查和核對,也就是說,復議是由作出行政決定的機關重新審查和認可。

行政確認的撤銷程序是怎樣的?可以申請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行政確認的主要形式行政確認的主要形式有:確認、承認、證明、登記、批準、認證和行政鑒定。

(1)根據行為動機,可分為依申請行政確認和依職權行政確認。

(2)根據行政確認與其他行為的關系,可以分為獨立行政確認和附屬行政確認。

獨立行政確認是指不依賴於其他行政行為的獨立行政確認行為。即這種行為不是其他行政行為成立的必要前提。附屬行政確認是指其他行政行為依賴於該行政行為的補充。

根據行政確認對象的不同,可以分為身份、能力(或資格)、事實、法律關系和權利歸屬的行政確認。

權利歸屬的行政確認主要包括:不動產所有權的行政確認、不動產使用權的行政確認、經營權的行政確認和工業產權的行政確認。

行政復議1。如果對收稅的處理不滿意,先商量再打官司。催收行為主要包括:1。確認適用稅率、納稅人、征稅對象、征稅範圍、計稅依據、減免稅;二、征收稅款、加收滯納金;3.代收、匯出和扣繳。這些都是先商量後起訴。

2.其他書上說11條,比如涉及行政許可和行政審批的11條,不是討論就是訴訟。詳見新教材P384-3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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