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規定如下:
第四十二條?行政機關作出責令停產停業、吊銷許可證和執照、較大罰款等行政處罰決定前,應當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聽證的權利;當事人要求聽證的,行政機關應當組織聽證。當事人不承擔行政機關組織聽證的費用。聽證會應當按照下列程序組織:
(壹)當事人要求聽證的,應當在行政機關告知後三日內提出;
(二)行政機關應當在舉行聽證的七日前,通知當事人舉行聽證的時間、地點;
(三)除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外,聽證應當公開舉行;
(四)聽證由行政機關指定的案件調查人員以外的人員主持;當事人認為主持人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有權申請回避;
(五)當事人可以親自出席聽證會,也可以委托壹至二人作為代理人;
(六)舉行聽證時,調查人員提出當事人的事實、證據和行政處罰建議;當事人進行申辯和質證;
(七)聽證應當制作筆錄;筆錄經審核無誤後,由當事人簽名或者蓋章。
當事人對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處罰有異議的,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法》的有關規定執行。
擴展數據
經濟日報北京9月22日訊(記者佘穎)今天,國家工商總局公布《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執法監督規定》,明確提出各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對行政處罰案件實行聽證制度。
各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在作出部分行政處罰決定前,應當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聽證的權利。這些行政處罰包括:責令停業整頓、責令停業、責令停止廣告業務等。吊銷、收繳或者暫扣營業執照、吊銷廣告登記證、撤銷商標註冊、撤銷特殊標誌註冊等。;
對公民處以3000元以上,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處以30000元以下的罰款;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實施沒收違法所得和非法財物的行政處罰,數額在第(三)項以下的;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需要聽證的行政處罰。
《規定》還提出,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制定的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權利義務有直接影響的規範性文件,應當進行合法性審查,未經合法性審查的,不得發布。
中國人民代表大會網-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
人民網-國家工商總局規範行政處罰?企業被停業整頓的,可以要求聽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