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商標註冊人存在沒有使用或沒有在全部商品/服務上使用該商標的情況,可以提交不使用正當理由的聲明書。
聲明書中應當列舉事實,表明沒有在這些商品/服務上使用該商標是由於特殊情況,同時說明商標停止在商業上使用的日期以及預計恢復使用的大概日期,從而可以有效的表明商標註冊人並非有意放棄該商標。
不可抗辯聲明(Declaration of Incontestability of a Mark)
根據美國商標法第15條(Section 15)的規定,對商標的不可抗辯聲明是可以選擇提交的,僅適用於主簿註冊的商標。
若提交了該不可抗辯聲明,其好處是能夠加強對商標的保護。壹個不可抗辯的註冊商標是該註冊商標的權屬和有效性的確鑿證據。通常,第三方不能基於其在先使用、享有在先權利或以該註冊商標缺乏顯著性為由,向TTAB(美國商標復審和上訴委員會)申請撤銷該不可抗辯商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