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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表示商品名稱的名詞能否作為商標註冊?求解答

根據《商標法》第4條規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其生產、制造、加工、揀選或者經銷的商品,需要取得商標專用權的,應當向商標局申請商品商標註冊。自然人有權就使用的商標申請註冊,但不是所有的商標都可以作為註冊商標

。 《商標法》第11條第1款第二項規定,僅僅直接表示商品的質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數量及其他特點的,不得作為商標註冊。這壹項實際上是禁止以商品本身的特點作為該商品的商標。就同壹種商品而言,其原料、功能、用途等特點是壹致的,因此,用商品的特點作為商標,不具備識別不同生產者的顯著特征,因此直接表示商品名稱的名詞不得作為商標註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