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巴商標類型有很多,讓我們根據他們的法律條文來具體看壹下。
古巴現行商標法為1983年5月14日生效的關於發明、科學發現、工業設計、商標及原產地名稱*68號法令,1936年4月4日頒布的工業產權法及相關實施細則同時廢除;1983年9月9日*1046號法規(基於對1983年6月13日頒布的*999號法規修訂而成)。古巴商標註冊權的獲得基於在先註冊原則,接受商品商標、服務商標、系列商標、聯合商標和集體商標的申請註冊,采用《商標註冊用商品和服務*分類尼斯協定》的分類法。古巴是《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商標*註冊馬德裏協定》、《商標*註冊馬德裏議定書》、《商標註冊用商品和服務*分類尼斯協定》、《泛美互助條約》、《保護原產地名稱及其*註冊裏斯本協定》和世界知識產權組織的成員國。
二、審查
古巴商標註冊實行先公告後實質審查的原則。商標局收到商標申請文件後,**對商標申請進行形式審查,對符合條件的申請發送受理通知書,對不符合要求的申請通知限期補正。商標申請通過形式審查後,商標信息將公告在官方文獻上供第三方提異議。任何第三方都可以在2個月的公告期內提出異議。
如果沒有第三方異議或異議不成立,商標審查將進入實質審查階段。在實質審查階段,審查員將對商標的可註冊性進行審查。對審查員發出的意見通知,申請人需在60日內作出答復,否則申請將被視為放棄。如果對審查員的裁定不服,申請人可以自裁定通知日起30日內向哈瓦那人民民事和行政庭起訴。如果對裁決仍然不服,可以自法庭裁判通知日起5日內向古巴較高提出上訴。商標註冊有效期為自申請日期起10年,續展有效期也是10年。商標所有人可以自商標有效期屆滿6個月前提出續展申請,續展寬展期為6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