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識產權的權利窮竭原則的理論基礎 從知識產權功能的角度來說,權利窮竭的理論基礎就是經濟利益回報。知識產權制度的建立,旨在保護發明創造人、作品創作者的權利,使其在沒有別人同其競爭的條件下充分利用自己的知識產品以實現自己的經濟利益。權利窮竭原則,是對知識產權所有人的權利所進行的壹種限制,是為了平衡知識產權人專有權所產生的負面效應所設置的,其主旨是對知識產權人的權利加以必要的限制,以免產生過度壟斷,阻礙產品的自由流通。知識產權所有人基於法律的規定而獨占性地制造並銷售其知識產權產品後,他已經從這種獨占性的制造、銷售活動中獲得了應得的經濟利益,知識產權的基本功能已經實現。知識產權制度賦予了權利人獨占性的權利,保證權利人在沒有他人假冒、仿造的情況下充分利用其智力成果制造、銷售知識產權產品,從而實現自己的經濟利益。權利人在依靠這個獨占性保證條件獲得充分的經濟利益回報後(第二次利益回報),知識產權的功能已經實現,他不應該再繼續對該知識產權產品施加進壹步的控制。否則,就有礙於商品流通,有損於社會公眾的利益。
《商標法》規定了“商標權用盡”,是指對於經商標權人許可或以其他合法方式投放市場的商品,他人在購買之後無需經商標權人許可,就可將帶有該商標的商品售出或以其他方式提供給公眾,包括在為此目的進行廣告宣傳中使用商標。在商標權用盡的情況下,他人在貿易活動中繼續使用該商標轉銷或分銷已經出售的商品,不構成侵權。
《著作權法》規定了發行權壹次用盡,是著作權法對發行權的限制,它的含義是:雖然著作權人享有以所有權轉移方式向公眾提供作品原件或復制件的發行權,但作品原件和經授權合法制作的作品復制件經著作權人許可,首次向公眾銷售或贈與之後,著作權人就無權控制該特定原件或復制件的再次轉讓了。
在專利權領域,專利權人自己制造、進口的專利產品或者專利權人授權他人制造、進口的專利產品或者依照專利方法直接獲得的產品,壹旦投放到市場上去之後,專利權人對其專利產品即失去了控制。產品的受讓人或其他人使用、銷售或許諾銷售該專利產品的,不視為侵權。從所有權的角度說,權利窮竭原則是合情合理的。專利產品的受讓人在支付了產品的價金後取得了產品的所有權,作為所有權人,專利產品的受讓人當然可以自由處分其產品。在此專利產品和壹般產品並無區別。只不過在專利產品上同時存在著兩種不同的權利,即專利權和所有權,但這兩種權利分屬於不同的權利人———專利權人和專利產品的受讓人。專利產品的受讓人取得的僅僅是專利產品的所有權,專利權仍屬於專利權人(知識產權與載體物權相分離)———適用專利權窮竭原則,體現在該產品上的使用權和銷售權應該窮竭,否則專利產品的受讓人購買該產品就失去了意義。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著作權法》
第十壹條
著作權屬於作者,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創作作品的自然人是作者。
由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主持,代表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意誌創作,並由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承擔責任的作品,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視為作者。
第十二條 在作品上署名的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為作者,且該作品上存在相應權利,但有相反證明的除外。
作者等著作權人可以向國家著作權主管部門認定的登記機構辦理作品登記。
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參照適用前兩款規定。